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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来了,看谁还敢在科创板上“说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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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盘和林 2019-07-11 08:55
摘要:对科创板来说,无疑是促成良好生态与诚信环境的一个制度性利好。

7月9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意见》由证监会、发改委、央行、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集团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这也是首份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

把联合惩戒引入科创板,有望大大增加违法失信行为的成本。成本的增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事前的监督更为全面而严格,参与监督的主体更为多元化,信息共享更为充分,让违法失信行为无所遁形;二是事后参与惩戒的主体也更为多样化。此举有望给欺诈行为布下天罗地网,杜绝“做假账说假话”行为。对科创板来说,无疑是促成良好生态与诚信环境的一个制度性利好。

《意见》的最大特点就是,全面而详细地列出了科创板参与联合失信惩戒的具体内容,更具操作性。而要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自然离不开有关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多部门合作的前提则是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信息共享,就包括监管信息查询和失信信息推送两方面内容。

查询方面,《意见》专门提出,证监会、上交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做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失信信息推送方面,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信息共享首当其冲的重要意义就是,证监会、上交所可以更充分地掌握发行相关主体的信息,进而就可以对发行相关主体做出更充分的评估,在事前排查“做假账说假话”的隐患,让违法失信行为无所遁形,这将对造假行为产生长久的监督和威慑作用。

《意见》还提出,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做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这也就意味着,发行人相关责任人如果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发行人可能很难登陆科创板,相关责任人在公司登陆科创板之前需要对自身进行全面审视。在法院、工商等有关部门产生的失信行为,将对发行人登陆科创板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公司最终难以上市。

上市之前的事前监管重在预防,上市之后的事后监管则重在惩戒。要让惩戒真正起到作用,加大惩戒力度是一方面,前提是要让惩戒真正落到责任人身上。也就是说,要实现犯罪主体与处罚主体的一致。《意见》中主要惩戒的违法失信对象有两类,一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发行人,二是服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

正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表示的,在实践中,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活动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往往是组织、指使从事或直接从事的角色,对隐瞒重要事项导致欺诈情形负有直接责任。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隐瞒包庇甚至参与发行人的欺诈活动,未能依法勤勉尽责,也是间接纵容或致使有关违法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也要负相应责任。

在具体惩戒措施方面,《意见》重点确立了11项在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经实践证明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参与的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行政性和市场性惩戒措施。比如国资委对失信人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国铁集团则提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此外,证监会还将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方法》有关规定,将涉及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的专项公示。此举也有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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