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
大标的案件大幅上升,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占比较大;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失信现象较为严重,用人单位调岗引发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4月28日,浦东法院发布2015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这是其中披露的部分新情况新问题。
新特点:大标的额案件大幅增多
2015年,浦东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共计收案3196件、结案3168件,基本保持动态均衡。受理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占比重最大,为87.39%;其余依次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
大标的额案件大幅增多,是去年劳动争议案件中比较显著的特点。白皮书显示,2015年浦东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及100万元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与2014年相比均有大幅上升。因诉讼标的额大、诉讼请求项目多、劳动者维权态度强硬,导致调解难度增大。
浦东法院民一庭庭长俞波介绍,一是更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任职重要岗位、工资标准较高的劳动者提起了诉讼。2015年,担任总经理岗位的劳动者起诉的案件就有10余起,另有多起担任董事、董事长助理、人事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岗位的劳动者起诉的案件。
二是劳动者不理性的维权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劳动者出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而过度维权,或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对抗情绪恶意穷尽所有可能的诉讼请求,以致部分案件的诉求达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不收案件受理费,导致部分劳动者不合理地抬高诉讼请求金额。
此外,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占较大比例。2015年判决的1690起案件中,涉及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共559件,占判决案件的33.08%。
新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失信现象严重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失信现象,是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一种失信行为是,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承诺支付的奖金、提成等拖延支付或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承诺在工资之外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奖金或提成。但在实际履行中,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或拖延支付,或否认有过承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较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处理难度较大。
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再行反悔。2015年度,就劳动者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已无争议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后被驳回的案件达110余起。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部分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能顺利被招用,在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或应聘登记表中故意填写虚假的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等,甚至有个别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后提供给单位。此类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于仲裁裁决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恶意拖延时间。2015年判决的1690起案件中,有538起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对于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其中有370件案件遭法院驳回,占68.77%。
此外,审判实践中法院还发现,用人单位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增长态势明显且存在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现象突出。
新做法:组建新型劳动争议审判团队提质效
俞波介绍,面对审判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法院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
首先,深化审判组织建设。浦东法院民一庭按照“1名团队负责人+2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的办案团队模式,成功组建了4个新型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劳动争议案件由团队负责人和主审法官独立裁决,除重大案件外,不再需要请示汇报。另通过繁简分流,集中快速审理简易案件,审判时效大为提高。
其次,继续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意识,进行法律、政策的解释和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阂,着力化解矛盾,排除纠纷。
再次,注重提高审判质量。认真研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执法意见,统一裁判尺度,确保裁判公正。定期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审判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纠纷化解能力。组织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庭审评比,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法院还将通过全面延伸审判职能,加强裁审衔接,形成合力多元化解纠纷,引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