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印某利用银行理财经理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蔡某、汤某、程某等4人推销理财产品。
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印某多次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99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约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38万余元。
除此之外,印某还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采用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合同的方式,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先后将客户阙某、谢某账户内的1740余万元转至本人账户,至案发仍有440万余元未归还。
据印某交代,转入其账户内的客户资金均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后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遂案发。
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印某多次作案,屡屡得手,除了利用客户的信任之外,在作案对象上还挑选年纪大、不会操作网银的客户实施犯罪。
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印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银行选购理财产品时要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切忌盲目信任理财经理。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不妨通过阅读产品说明书、登录官方网站、拨打客服电话、前往网点咨询等方式,确认理财产品的真实性;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流向和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账户异样,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和相关的合同,如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维权。
文字:张志萍 吴珊珊 漫画:天呈
本文内容转自《支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