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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传统中医药方为什么没成为制剂,逐步消亡?沪人大执法检查揭秘背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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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9-05-22 10:03
摘要:综合执法检查各方面的反映,本市中医药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情况的报告。

 

今年2月底至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发现,本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着力推动中医药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升服务能力,本市以及16个区均被评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浦东新区成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中医药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全市贯彻实施中医药法律法规总体情况良好。

 

“综合执法检查各方面的反映,本市中医药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威说。

 

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执法检查组有哪些建议?

 

【现象一】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较低

 

长期以来,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低,虽几经调整,有一定增幅,但针灸、推拿等非药物疗法价格仍明显过低,肛肠、骨伤类手术中西医的收费标准相差甚远,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尚未做到《中医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收费标准体现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医院评价标准是医院发展的指挥棒。尽管已对中医医院、科室的评价考核指标进行了一定倾斜,引入中医特色指标,但尚未形成科学完善、符合中医特点的评价标准,床位周转率、药占比等考核标准的“西医化”现象仍然存在,中医医院中医特色有所减弱,中医科室受重视程度不高,中医医疗服务品牌不多,总体处于弱势。部分远郊地区中医科室逐步萎缩,甚至面临“人走门关”的境况。

 

为此,执法检查组建议,严格遵循《中医药法》第四十八条,根据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科学核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定期调整。聚焦部分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服务项目,优先启动价格调整机制,使价格尽快达到或接近合理区间。同时充分发挥评价标准指挥棒的作用,突出各项指标的中医药特点,引导中医医院发展中医药特色服务,推动内涵建设。推动中医科室所在医院配备专业人士负责中医药发展,加大中医药工作在院长考核中的比重。

 

【现象二】能吃到真药,为啥难吃到好药

 

市民普遍反映,中药饮片整体品质不高,能吃到真药,但吃不到好药。2018年国家对本市开展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指出,部分饮片为合格品但品质不高。中药产业整体规模不大,全国领先企业不多,全国知名品牌不多,部分中药企业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安全措施落实不严。

 

执法检查发现,少数饮片生产企业未遵循《中医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存在影响安全和药效的隐患。由于医院制剂在管理上参照中成药管理,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生产积极性和临床应用。一些中药制剂生产成本高,医院难以承担,一些传统药方未能成为制剂,逐步消亡。尽管医院制剂在医联体内可调剂使用,但使用范围仍有限制,不能服务更多患者。

 

“不断提高中药产业水平和产品品质,让市民吃到好药。”执法检查组建议,实行优质优价,通过调整医保报销比例等方式,满足各层次人群用药需求。同时,支持医疗机构开发中药制剂,简便备案程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断扩大医院制剂使用范围。并鼓励本市中药企业结合帮困扶贫工作,在外地药材产区建立种植基地,按照《中医药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既帮助贫困地区脱贫,又从源头上控制中药材质量。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对标国际标准,综合运用科技支撑、企业升级、品牌打造等方法,扩大中药产业整体规模,提升产业能级,重塑上海中药产业昔日辉煌。

 

【现象三】中医保健机构监管滞后

 

尽管近年来本市中医药发展财政投入不断增加,但与西医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面对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亟待加强。”执法检查组发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大量出现,但政府相关部门尚未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监管措施滞后。上海中药材基本由外地供应,药材质量源头监管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一些区卫生健康委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也不利于中医药管理责任的落实。

 

执法检查组建议,持续加大保障和监管力度,全力助推中医药发展。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切实做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中医事业经费增幅高于卫生事业经费增幅。

 

推动企业树立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帮助企业根据《中医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中药材流通 追溯体系、提高质量标准、完善质控制度,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现象四】少数优势学科领军人才匮乏,中医晋升受限

 

中医药人才培养周期长,学习、实践过程漫长。执法检查发现,目前的人才培养模式尚未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临床实践在人才考核、职称评定中权重不大,一些临床能力强的人才难以晋升职称,少数优势学科领军人才匮乏,逐渐失去全国领先地位。

 

按照《中医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实现师承教育与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的完全对接,但在现实中,师承教育后的医生回到本单位后,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均受限制。基层中医医生外出参与继续教育的机会不多,培训手段有限,效果不显著。中药特色技术、药工等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受到忽视,待遇不高,人才短缺。

 

执法检查组建议,全面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落实《中医药法》第三十三条,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推动理论研究与时俱进。重视中医临床教学,改革项目申报、绩效考核、职称评审标准,着力培养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为确有专长的师承教育人才执业提供更多便利。

 

同时,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推进师承教育与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紧密结合,满足各类中医药机构的发展需要。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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