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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i机器人”PK “Siri”侵权,苹果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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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敖颖婕 熊凡凡 2016-04-22 18:17
摘要:智臻公司的起诉被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出现的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文/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敖颖婕 熊凡凡

 

当日IPHONE 4S中Siri的“横空出世”无疑为苹果公司赚足人气,却也因其涉及众多技术问题而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其中上海智臻公司以“Siri”侵犯其“小i机器人”专利为由状告苹果公司的诉讼一度引发极高关注。

 

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上海一中院日前的一纸裁定令“Siri”重回大众的视野。智臻公司的起诉被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出现的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小i机器人”指“Siri”侵权

 

原告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产品之一被称为“小i机器人”,它可以智能地完成与客户聊天、天气查询、地图查询、机票查询等多种功能。而苹果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中国大规模发售的iphone4s手机拥有的Siri功能,也是一种智能应用,苹果网站介绍称,“它能理解你的意思,能够知道使用哪些程序和你谈论,他通过网络为您找到答案”。

 

智臻公司经对比分析后认为,苹果手机的Siri功能非法使用了智臻的专利技术,Siri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智臻所主张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纠纷无果后,智臻公司于2012年9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诉讼。

 

苹果另诉智臻专利无效

 

就在上海一中院开始受理这起专利侵权纠纷后时隔两个多月,苹果公司对这场专利之争开始采取主动“出击”的策略,于2012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智臻公司所主张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无效。2013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苹果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项决定,转而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上海一中院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四次开庭,随后由于苹果公司在北京一中院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正在进行中的智臻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同一时段,北京一中院在2014年7月8日,对苹果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维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政判决,苹果公司继续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4月21日,北京高院以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为由,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应宣告无效,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要求其对此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上海一中院获悉北京的终审判决后,恢复对智臻诉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审理。恰在此时,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公布实施。

 

上海一中院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新规

 

针对专利诉讼周期长的问题,司法解释(二)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本案中,尽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但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已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维持决定予以了否定。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新的司法解释仅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无效决定后法院可以“先行裁驳”的情形,但根据司法终局的原则,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已产生了重大疑问,致其无法表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据此,上海一中院依据民诉法并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智臻公司的起诉。

 

题图来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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