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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凯:政法机关如何营造优质服务环境——从创新金融审判机制,保障科创板注册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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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肖凯 2019-02-14 10:46
摘要:上海金融法院必须深刻认识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战略意义,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顺利实施

2019年上海市政法工作会议于2月13日举行,市委书记李强指出,政法机关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努力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要倾力服务国家战略,紧紧围绕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进博会,以制度精准供给和服务有效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从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到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总体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再到1月30日证监会和上交所一连发布9个文件及具体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已经揭开面纱,闪亮登场。

 

此次由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是中央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意义深远。在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高屋建瓴地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其中的重要抓手正是“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尽快落地”。一方面,科创板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着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眼点在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尤其是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创企业,诸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都成为此次科创板重点支持的领域。另一方面,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变革,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机制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重大转变。长期以来,在核准制下,我国证券发行采取实质审核,发行条件较高,主要由证监会通过行政性的发行审决定公司上市与否,资本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融资效率均受到影响。而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主要根据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不对公司的盈利、管理等实质性内容设置门槛,而将注册条件和上市条件交由上交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设置多元标准体系,从而释放资本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科创板注册制落户上交所,体现了中央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大力支持,也是在新发展观统领下,上海作为改革开放先行者排头兵的使命职责所在。

 

在制度层面上,科创板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的制度改革,重构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在发行上市制度改革方面,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设置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拟允许未盈利企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和具有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明确交易所在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请中的主体责任,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以市场化为目标推进发行承销机制的改革优化,放开发行定价管制、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功能等等。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改革方面,建立适应科创企业特点、以交易所上市规则为中心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完善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增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细化持续督导职责。提高科创企业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对科创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信息的披露作出具体安排。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从重大违法退市、交易类退市、财务类退市、规范类退市等多个维度丰富退市适用的情形,强化交易所从严执行退市标准方面的作用,健全退市制度的救济机制等等。在证券交易制度改革方面,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强化会员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责任。引入差异化机制安排,在现有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之外适时增加做市商等新型交易方式。对竞价交易制度进行完善,改革涨跌幅限制机制,防范市场过度投机炒作。引入保障市场流动性相关机制,提升定价效率等。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和系统性改革措施,科创板注册制具有鲜明的法律变革特点,也对金融司法的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在2018年2月延长授权期限至2020年。于法有据是启动改革的法治前提,公正司法是成功改革的有力保障。对于科创板注册制而言,专业、公正、高效的金融审判更是不可或缺,对此,上海金融法院必须深刻认识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战略意义,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顺利实施。

 

笔者认为,从创新金融审判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角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着手。

 

首先,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优质司法产品,积极回应科创板注册制的司法需求,形成对科创板注册制的有效司法保障。考虑到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工作的专业性和前沿性,应打破目前业务庭的审判团队局限,探索建立跨业务庭的新型专门审判团队,进一步发挥金融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的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的裁判规则提炼作用,完善首例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庭审模式,通过强化争点审理聚焦诉争法律问题、开示法官心证,积极发挥投资者保护公益性机构、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在支持诉讼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从而提升司法裁判对资本市场的规则引领作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回应性金融审判机制。

 

其次,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比较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证券法实施机制,通常采取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的双轨并行,共同形成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公力实施是证券监管机构等公权力部门的执法行为,往往涉及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而私力实施则是普通投资者诉诸于司法途径,寻求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定价发行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投资者而言,私力实施更能体现损失填补,增强中小投资者对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认同感。对此,金融法院应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通过具体案件,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证券纠纷民事赔偿的司法认定标准,针对证券群体性诉讼的特点,构建和完善示范判决机制为中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调解的案件分流效果,降低投资人诉讼成本,通过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三,推动构建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纠纷的集中管辖。积极探索和推动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纠纷,尤其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主要的考虑在于:一是符合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的。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重大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符合上海金融法院“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设立定位,能够充分利用好上海金融法院的高质量司法资源,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二是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回应性司法经验的积累,稳妥推进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工作。由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试验田”,相关规则的内涵和边界都有待厘清,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监管、市场交易等环节的基础性改革中还会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纠纷,需要通过集中管辖,及时明确新类型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认定标准,以裁判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维护资本市场的法治秩序。三是科创板注册制作为增量改革,不涉及现有核准制下上市公司纠纷的管辖权调整,相对而言改革阻力小、民意基础牢,有利于试点工作的稳妥推进。

 

正如李强书记在本次上海市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公正的法治环境是重要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增强定力,坚持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规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用“可预期”来“稳预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让各类企业在上海专心创业、专注发展。要通过深化改革,优化体制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以改革保障改革,以创新推动创新,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既是上海金融法院的重大职责使命,也是自身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只有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立足于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才能勇立潮头,真正为科创板注册制的顺利进行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为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教授

主编:王多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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