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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1岁小孩花5000元买手机游戏币,还打赏主播!这钱能要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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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9-02-15 12:00
摘要:对于未成年人这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市民张先生:

 

前几天,我收到一条银行短信通知,称“账户消费异常”。我赶紧查了下,发现有5000多元的手机消费支出,一问,原来是11岁的女儿玩手机游戏买了游戏币,以及看网络直播时打赏了主播。我马上和女儿沟通,女儿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再玩了;当然我作为监护人,自己也是疏忽了。现在我想咨询的是:小孩购买游戏币以及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来吗?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观看直播等涉及的消费行为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规定?

 


记者调查

 

依据《民法总则》,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简单说,对于未成年人这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张先生的女儿才11岁,支付5000元算是较大的金额,应当认作是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的范围,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应为无效,未成年人有权追回之前支付的金钱。不过具体还要视举证情况,是否能确定女儿“私自”的行为。

 

此外,《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那么,案例中游戏的实名注册用户是谁?张先生称是孩子的,账户是孩子的学费卡。那么按照规定,网络游戏平台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交易服务。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但在现实中,此类问题会出现退款难情况。有的平台以充值服务协议中已经提醒未成年人充值必须得到监护人同意为由,拒绝退款;有的平台要求家长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行为由未成年人完成。另外一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禁止未成年人交易虚拟货币是指在交易平台上,但并不禁止未成年人充值和玩游戏。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消费?要举证是未成年人刷卡支付的,实际操作往往存在困难。

 

未成年人的金钱观、消费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对支付行为缺乏概念;特别是在很多游戏、直播平台上,用来充值、打赏的是游戏币、虚拟币,更让一些未成年人产生“花的钱不是钱”的错觉。十几岁的孩子为了网络游戏,动辄花费数万元,令人触目惊心。出现此类现象,除家庭教育缺失外,游戏运营商也有一定责任。有的为了追求营利,甚至还诱导消费,有些手游甚至点几次“确认”可直接扣除话费。作为家长,无论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时间与孩子多多交流,帮助、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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