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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没时间休的年休假被“清零”,单位可以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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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9-02-02 13:44
摘要:年休假当年休属于一般性原则,但还是有一定弹性,如果劳动者在当年度确实工作过于繁忙,未休或未休满年休假,可以经单位安排,在第二年补休。

市民丛先生:

 

我工作6年了,中间换过公司,现在这家公司也已做了两年。2018年工作特别忙,期间提出过休年假的申请,但主管都以工作安排不过来为由,让我再“等一等”,这一等就等到了年底都没时间休年假。就在年末那几天,老板突然公布当年未休的年假清零,也不作补偿。我想问:公司可以这么做吗?年休假如何休?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年底没休,单位清零,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记者调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条款说明:年休假当年休属于一般性原则,但还是有一定弹性,如果劳动者在当年度确实工作过于繁忙,未休或未休满年休假,可以经单位安排,在第二年补休。

 

《条例》同时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有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且出具书面意见,用人单位才不用给付未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只需给付正常的一倍工资,如果未休假不是出于劳动者自愿,劳动者未出具书面放弃休假的意见、证明等,用人单位就得针对未休假天数给付三倍工资补偿。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将工作时间明确为“累计时间”,而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上年度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翻篇清零,只认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这种做法也是违规的。无论是“起假门槛时间”一年(或12个月),还是计假基数时间,都应从劳动者第一天在第一个单位参加工作时算起,连续累计计算,不能一年一清零,不能换个单位就清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清零,否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

 

法规赋予了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力,不过同时对某些情况也做出了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单位“剥夺”了职工休年假的权力怎么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至于员工能不能申请休假补偿,则需要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确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效力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劳动者的请求予以支持或反驳。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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