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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科研经费管理要多一些法治思维和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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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永杰 2019-01-30 06:33
摘要:我们要科学回应和深化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机制问题,根源在于要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来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直面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相应法治对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进行顶层设计指导加因地制宜举措来打通“最后一公里”,从而真正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探索值得肯定

 

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类专门资金。近年来我国学界科研经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频出,社会主要将其归因于科研人员道德沦丧,斯文扫地,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但是理性观点认为这与当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密切相关。相关管部门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针对具体问题很快组织了调研和论证,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从目前的解决方案来看,基本是对两方面的态度都有反馈:对于舆论、民众提出的监管不严和违规套取经费问题,新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科研人员提出的薪酬问题,新出台的文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有利于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政策和意见。这些都为解决相关问题奠定了比较稳固的制度基础。应该说,党中央、国务院是高度重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拥护和欢迎。

 

但是,正如通知所说,实践表明,在有关政策落实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有的部门、地方以及科研单位没有及时修订本部门、本地方和本单位的科研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仍然按照老办法来操作;有的经费调剂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仍然由相关机构管理,没有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薪酬激励、人员流动还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通知》分别具体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关于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提出要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如关于在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部分,提出要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如关于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部分,提出要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查,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等。

 

可见,《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加强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无疑具有重要的针对价值和指导意义。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还有“最后一公里”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但是,还要看到,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进行顶层设计指导加因地制宜举措来打通“最后一公里”,从根本上科学回应和深化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机制问题,从而真正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正视和尊重市场经济背景、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实践、全球人才流动等因素下的科研活动与科研人才,顺应大势所趋和客观环境,以人为本,尊重科研人才价值,承认合法利益诉求。

 

其次,我们应当承认和尊重科研行为、科研管理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当看到和理解文理科之间乃至文科内部的人文学科与哲学社会科学,理工科之间的理科、工科之间都有较大差异。不仅不能一刀切,简单模糊、大而化之,而是应该简政放权、因地制宜、精细管理、鼓励探索,从而让科研工作者迸发活力,让科研活动激活机制,让科研成果喷涌而出。

 

最后,我们应当在尊重以上因素的基础之上,对科研经费问题的法治思维理解和法治方法,必然涉及到科研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科研招投标行为的性质,科研承诺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科研经费是否从行政性质转变为民事性质,是否以及如何承认、尊重和保障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劳务费用、相关报酬,如何体现课题主持人的主持权利和处分权利,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性质,科研人员弄虚作假、科研诚信的法律规制,确保科研合同依法履约的法律要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责任、争议解决等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如何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让其安心科研,让相关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解决,是当前广大科研工作者特别关注的首要问题。

 

深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治对策

 

针对上述相关主要法律问题,我们不妨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渐进,分步实施,在以下方面进行大胆尝试。

 

一是对于横向发包、委托的课题,原则上属于民事招投标行为或者民事合同行为,课题主持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费处置,也有义务按时、合规地提供智力成果,履行科研协议,如有套取经费行为(如乱报销等)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不合理避税等问题,可由税务级机关介入,相关人员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税务犯罪;如有相关履约纠纷,则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是对于纵向课题,尽管是国家出于繁荣科学之需,但究其本质,是广义上的民事招投标行为,类似于政府采购智力成果,即便有部分行政合同的外观,但应当进一步淡化这种权力本位和权力惯性,逐步凸显民事契约性质,尊重和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和主持人的主持权利与处分权利;同时加大劳务成本、智力成果报酬的范围和力度;对于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性质,应本着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原则,不作为贪污罪处理;对于虚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对于科研人员违约拒不退还相关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对于采取行贿等手段获取的科研项目,按照行贿和受贿犯罪依法处理;强化对合同要素的法治完善,特别是确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完备可行;强化对科研人员弄虚作假、科研诚信的法律规制和行业规制,探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类似争议解决等等。

 

总之,我们要科学回应和深化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机制问题,根源在于要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来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直面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相应法治对策。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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