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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垃圾分类立法三审:你若不按要求投放还不改正,管理责任人有权举报你并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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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8-12-18 15:02
摘要: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谁?政府部门、物业和个人在其中是什么角色?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该怎么处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今天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记者注意到,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此次修改有了更明确的说法。

 

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

 

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比如中药药渣是不是湿垃圾,应予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

 

为此,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在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污损纸张、污损塑料袋、烟蒂尘土等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款:“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互联网智能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此外,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细化调整。

 

回收体系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达成共识

 

有的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能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有的委员提出,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规范应当在条例中有所体现。经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政府方面的专题协调,对草案修改稿中绿化市容部门和商务部门关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责分工问题目前形成了共识。

 

一是将再生资源按其产生来源分为生活源再生资源(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生产源再生资源,由绿化市容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并负责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负责生活源再生资源的后续资源利用以及生产源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绿化市容部门予以配合。

 

二是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建设,商务部门不再参与相关规划和建设。

 

三是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可回收物回收的扶持政策,培育可回收物回收服务市场。

 

五大责任主体拟明确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分类投放责任主体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建议对两类主体的责任加以区分;经研究并听取各方意见,此次修改对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加以细分,分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

 

主要有五类: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是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三是由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是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是农村地区农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同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的,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就是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区域的乡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此次修改还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绿化市容部门应制定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的规定,以涵盖各类产生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还有委员提出,要增加有关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要求。

 

此次修改,增加道路、广场、公园、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以及村民家庭、村民委员会设置收集容器的规定。

 

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可根据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需要,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类别;

 

二是住宅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是道路、广场、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四是村民家庭应当至少设置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此次修改明确,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如混投垃圾,最高罚200元

 

如果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草案修改稿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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