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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弑母不到一周就要重返社会,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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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飞 2018-12-13 19:35
摘要:法理上没有漏洞,却不能无视一个相当尴尬的现实——获释后的吴某陷入“法律无法管、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敢管、社会没人管”的困境。这一困境背后所存在的公共安全风险显然应该得到重视。

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严格管教,持刀弑母的新闻引发一时轰动。然而,吴某弑母后不到一周时间即被当地警方释放。面对争议,当地警方无奈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更大的争议则在于,其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遭到其他学生家长的强烈反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吴某已被带到一家招待所进行定点监护,学校也每天派老师辅导其功课。

 

从法理上看,当地警方“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的表述并没什么漏洞。吴某的“获释”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不满十四周岁,不论犯了什么罪行都无需担负刑事责任。

 

不过,法理上没有漏洞,却不能无视一个相当尴尬的现实——获释后的吴某陷入“法律无法管、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敢管、社会没人管”的困境。而这一困境背后所存在的公共安全风险显然应该得到重视。此前也有过教训——根据公开报道,2010年,少年韦某曾在广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6年;2015年11月,已经19岁的韦某减刑释放再次作案,又在广州杀害了一名11岁的女孩。

 

困境背后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再加上近些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现有法律体系“一刀切”地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在十四周岁,一直被部分舆论认为是在“姑息养奸”,是“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而针对未成年人暴力事件的涌现以及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声音也时不时出现。

 

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仍存在争议。201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也曾公开表示,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大量论证和研究,最高检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而值得一提的是,在同一场发布会上,最高检也曾有过“单纯靠刑罚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将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等表述。

 

也就是说,虽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漫长的讨论过程,但在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真空”的情况下,管护、矫治、教育、规范完全可以先行。对此,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有所体现——《刑法》就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事实上,目前在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收容教育14周岁以下犯案未成年人的执行场所。即便一些地方设置了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但其接收的对象均非《刑法》规定的应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对象。如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而且里面的真正工读生只占少数,大部分是因网络成瘾等被家长、学校“托管”到工读学校的学生。而少年犯管教所则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

 

另外,收容教养的条件也过于模糊。尽管“刑法”规定了“必要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收容教养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收容教养机构有权进行何种教育惩戒措施,都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因此影响了实践操作。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再回到弑母案,虽然这可能只是一个极端案例,但当地警方“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的表述,却暴露出了“未成年犯缺乏应有的矫正措施”的普遍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一案件的性质极其恶劣,也让这个问题显得如此严重而急迫。

 

相关部门应该开始重视收容教养机制的构建,对“问题少年”重返社会前,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矫正,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让社会安心接纳。否则,只会进一步加剧公众的不安全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也就不会有休止的时候。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项建英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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