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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叶青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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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8-12-06 18:49
摘要: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典型,“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缺失的典型。

 

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叶青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叶青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安排其子出境,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录用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侵占公私财物,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叶青身为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维护公平正义,但其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隐瞒多项个人重要事项不向组织报告,违规在干部录用工作中为他人打招呼,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地位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热衷于和私企老板吃喝玩乐,为他们承揽工程去站台、说情,大肆“以权谋房”“以房敛财”“以案谋私”,大搞权钱交易,以“低价购房”“以借为名”“合作做生意”“挂名工资”等多种方式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是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是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典型,是“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缺失的典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叶青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叶青简历

 

叶青,男,汉族,1955年9月出生,浙江绍兴人, 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

 

1979年11月至1986年12月,任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起诉科科长;

 

1986年12月至1989年5月,任上海市军天湖农场检察院科长、副检察长;

 

1989年5月至2000年7月,任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浦区纪委副书记;

 

2000年7月至2002年8月,任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03年7月至2008年3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2008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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