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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男孩母亲报假警被刑拘 面对下一次被骗 我们还要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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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飞 2018-12-05 19:59
摘要:对于男孩“失联”事件,相关部门除了将当事人绳之以法外,不妨把这次事件当成探寻弥补隐性成本,引导解决“狼来了”困境的机会。

今天凌晨,备受关注的“温州乐清11岁男孩失联”一事有了新进展。据乐清警方通报,失联5天的黄政豪已经找到,孩子平安。经初步查明,“失联”事件是男孩的某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对于虚假警情的原因及具体情况,下午,警方在最新发布的通报中进行了回应——男孩母亲因与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丈夫是否关心孩子蓄意策划虚假警情,目前已被刑拘。

 

一次牵动无数人心的“未成年‘失联’”事件,突然反转成一出由自家人导演的闹剧,恐怕让很多人有一种“上当”的感觉。而这种小说连续剧中才会出现的狗血剧情,一旦发生在现实中,便会对公共资源造成巨大损耗。

 

5天来,从官方到民间投入了无数资源。包括,启动重大警情处置机制,以最高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的当地警方,自发寻找的当地甚至周边县市群众,上门相助的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关注和转发的媒体与千万网民等。对于这一点,乐清警方的最新通报中也有所提及——“(男孩母亲)的行为严重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

 

消耗了公共资源就应当支付成本与代价,这一点已经越来越被公众所认可。如因“驴友”贸然探险而引发公共资源消耗的问题一直屡现报端,而驴友占用公共资源就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也成为基本共识。一些景区也相继出台有偿救援的规定,“驴友”将自行承担遇险救援费用。

 

对于男孩母亲这一故意制造虚假警情消耗公共资源的行为,理应也要付出成本与代价。在得知男孩“失联”事件实为虚假警情后,舆论就已经开始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讨论。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当事人需要付出的法律成本与代价也基本可以量化——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有些成本与代价本身并不容易量化,对于这些隐性且难以量化的社会集体代价与成本——如公众善意、社会信任等——又该由谁来承担?

 

事实上,近些年,类似事件层出不穷。但在消耗大量公共资源,扰乱社会秩序后,多数当事人都以道歉或者受到惩戒而告终。然而,似乎并没有多少人关注背后的社会隐性成本与代价的耗损、流失。而这种耗损与流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更大。

 

以这次男孩“失联”事件为例,除了不当消耗了公共资源,还透支了社会信任,甚至还有可能产生“狼来了”效应,导致公众对于真实失踪案件的求助心生疑虑,真实的警情得不到重视,让真正失踪的孩子以及家庭与希望失之交臂。毕竟,这种全民搜索的资源,是多少寻子家庭想要而不得的待遇。而这种“待遇”却被弃之如敝履,势必会让那些寻子家庭更加雪上加霜。

 

这些社会隐性成本与代价的耗损、流失,责任当然不能由全社会或者某个无辜的群体来承担,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归咎于“谣言成本低”或者“公众太好骗”。

 

对于男孩“失联”事件,相关部门除了将当事人绳之以法外,不妨把这次事件当成探寻弥补隐性成本,引导解决“狼来了”困境的机会。

 

单就“寻人”来说,虽然这一次“失联”事件被证明是故意“策划”,但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时,绝不能彻底否认此前的投入与关注就完全没有价值。更不能因噎废食,未来接到失联的相关求助时,还是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

 

但同时,还需进一步强调,当事人是因为故意制造虚假警情才受到法律制裁,让公众不会因为害怕谎报警情会被追责,就在面临此类事件时不敢报警。对此,相关部门理应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拿消耗公共资源来说,虽然于情于理都应当受到惩戒,但有些属于故意之举,有些则是无意为之的结果,对此需要承担责任的轻重当然不能一样。

 

可以预见的是,类似事件接下来其实无法百分之百避免,再怎么甄别,总有无知之徒趁虚而入。在此背景下,让违规违法者受到惩罚,让公众的善良和对公义的追求受到保护,如何维持之间的平衡,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栏目主编: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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