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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愿意到实体服务大厅办理,要尊重!这篇文章大胆点出“承诺式改革”五种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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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学习时报 刘召 2018-11-20 20:09
摘要:承诺式改革是当前“放管服”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政府改革理念与实践的一次重要创新,但其持续推进特别是相关经验的复制推广还须务实审慎,在此过程中需要防止五种不良倾向,以确保改革举措见实效、人民群众得实惠。

当前,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并提炼出一些特色鲜明的改革口号,比如浙江的“最多跑一次”、江苏的“不见面审批”、江西的“一次不跑”、湖北武汉的“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等,类似形式的改革可称之为“承诺式改革”。所谓承诺式改革是指政府对办结时限、服务流程等作出公开承诺,同时引入外部监督考核机制,倒逼自我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升级技术手段、规范权力运行,以此推动效能提升和职能转变的一种改革形式。承诺式改革是当前“放管服”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政府改革理念与实践的一次重要创新,但其持续推进特别是相关经验的复制推广还须务实审慎,在此过程中需要防止五种不良倾向,以确保改革举措见实效、人民群众得实惠。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止没有针对性的“自说自话”。首先,承诺的目标应当精准回应群众需求。“人民群众对审批之弊感受最深,对改什么、如何改最有发言权”。政府在设定改革目标时,一定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切实了解企业和群众需求,在与企业群众的沟通交流中,科学制定改革目标,合理设置改革预期,精准出台改革举措。其次,改革的过程应当与群众保持互动。承诺的目标是否得到了实际践行、改革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改革的目标是否需要重新调整等等,这些问题群众同样最有发言权。只有在改革全过程保持与群众的积极互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保证改革的目标不会偏离应有方向。再次,承诺的结果应当接受群众评估。承诺有没有践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是根本标准。应当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监督考核的制度机制,使群众满意度真正转化为政府服务效能提升的压力与动力。


坚持提质增效,防止不求实效的“包装炒作”。形式主义也是“放管服”改革的最大敌人。承诺式“放管服”改革如果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实效,很容易走向形式主义。比如,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在设定承诺目标时好高骛远、华而不实,热衷于“包装标语”“炒作概念”,缺乏实际举措;在兑现承诺过程中急功近利、虚报浮夸,沉迷于“炮制个案”“堆砌盆景”,应付上级检查;在绩效考评时避重就轻甚至弄虚作假等等。诸如此类的形式主义极大削弱了改革成效,严重侵蚀了政府信誉。


防止承诺式“放管服”改革走向形式主义,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改革由重视数量速度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同时设定合理的承诺目标并细化具体举措,在兑现承诺过程中坚持需求导向,切实关注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并将之作为相关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应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摒弃以概念、标语、数字等显性指标来考核改革成效的不良习惯,转向以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有没有有效提升、政府职能有没有深刻转变,以及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作用有没有实际发挥等几个层面来综合考量改革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依法改革,防止违规乱为的“另辟蹊径”。改革意味着对原有习惯和制度的突破与创新,有时会涉及某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但绝不是说改革可以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正如中央强调的那样,简政放权等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同时法律法规也要适应改革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由于社会快速发展加之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当前我国行政审批领域还存在一些合法却可能不尽合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修订之前,相关配套举措没有出台之前,这些许可事项只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精简优化,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擅自取消或废止,同时应尽快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如果修改现行法律条件暂不具备,但又需要启动改革为修改法律创建条件的,应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求速度、赶工期,美其名曰“为重大项目开绿灯”,在相关项目建设上简化甚至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盲目压缩工程建设周期,以致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现象应当予以特别重视。


此外,承诺式“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承诺对于政府而言是一种约束,但对于企业和群众来说则是一种选择,比如有的事项虽然已经完全具备线上办理条件,但群众还是愿意到实体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服务部门就要尊重群众意愿,不应机械操作。


坚持因地制宜,防止脱离实际的“追赶超越”。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应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作为,主动对标找差,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考虑地方与区域差异,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同地区其经济基础、社会文化、政府治理水平以及技术条件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策略和路径也必然不尽相同。


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错误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在对服务效能进行承诺时,也出现了一些盲目攀比行为。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多证合一”对于解决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以及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必须指出,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拼凑“合一”数量,把一些不该审批、没有审批甚至是缺乏基本关联的事项并入“合一”清单的做法,类似不求实效的数字竞赛游戏必须得到警惕和防止。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改革中,不充分考虑自身实际,生搬硬套先进地区试点经验,以致出现“水土不服”导致改革难以持续。比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通过组建行政审批局,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在不少地方试点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行政审批局的有效运转是建立在成熟的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之下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已经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以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一些地方在“两集中、两到位”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就匆忙提出“一枚印章管审批”,有揠苗助长之嫌,也很难取得应有成效。


坚持制度推进,防止难以持续的“昙花一现”。承诺式“放管服”改革是一场以政府效能的极限值为承诺、以政府信誉为抵押的倒逼式改革,改革的政策连续性和最终成效对政府信用提出了巨大挑战。如果因党委政府换届或领导人更替等原因导致改革无法持续,将会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因此,承诺式“放管服”改革需要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持续推进。


为此,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和使命担当,着眼地方发展大局,谋划改革长远战略,保持政策连续性,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其次,应建立健全防止“人走政息”的制度机制。比如建立完善科学的政绩监督考评机制,改革干部考核内容和方法,做到既考核“显政”,又考核“潜绩”;完善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等为核心的横向问责机制,强化对政策持续性和决策科学性的监督评估。

 

(原标题:承诺式改革应防止五种倾向)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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