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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低哼音乐被诬称“疑似毒瘾发作” 吴亦凡诉新浪微博用户获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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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宋慧 2018-08-23 16:32
摘要: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天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艺人吴亦凡的案件播报:“因认为新浪微博用户将其参加发布会前低哼音乐的神情状态描述为‘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相关视频,艺人吴亦凡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博用户王某某诉至法院。8月23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前网上流传的视频截图

案件播报中指出,本案中,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 申请(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视频,将原告参加公开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解读为“疑似毒瘾发作”,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发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吴亦凡的名誉权。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与微梦公司的关联诉请,不再另行支持。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认,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就此,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法院认为,原告吴亦凡作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众场合的言谈举止,属于公众关切内容。原告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本案所涉事件源起原告在公众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作为娱乐公众人物,原告对社会公众就此事表达的关注和讨论应予以容忍、克制。相关评论合理、有据,符合社会常识性认知、评价,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

北京海淀法院案件播报全文截图 ↓

 

栏目主编:陶健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编辑邮箱:shwlpy@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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