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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国土局“戏精局长”现形记,曾畅言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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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法制日报 2018-08-15 07:33
摘要:海南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李世敏受贿所得赃款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台上接受访谈畅言廉政,台下暗箱操作狂捞百万;左手帮拿项目大胆收钱,右手怕被抓竟捐助公益事业60万元……


这便是海南省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李世敏的操作,堪称官员中的“演技派”。


在检察院的指控书中,历任儋州市民政局局长、儋州市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李世敏帮人拿工程项目收受99万元感谢费。在反腐高压态之下,他先把20万元存到廉政账户,又将60万元受贿款以单位纪检组的名义捐出做公益。


近日,经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处李世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演技爆棚的国土局局长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5岁的李世敏大学文化,系土生土长的儋州人。


记者注意到,在他漫长的官场生涯中,主要历任儋州市民政局局长、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三个职务。


然而,自2006年至2016年间,李世敏一路升迁一路收钱,10年间共收受陈某、李某等人99万元。


“李书记,近年来国土部门发生的腐败案件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国土环资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呢?”


“我省腐败案件大都发生在我们系统资源和权力比较集中的岗位上,在处理具体事务中有关的决策者,经办人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决定权。结合我省国土部门腐败案件特点,第一,要抓好思想建设。第二,抓好制度建设。第三,抓好‘阳光’工程建设。”


2014年11月,时任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李世敏携纪检组长走进直播间,以“落实‘两个责任’ 保护国家土地资源”为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面对万宁市百万观众,他还宣称,要加强对作风建设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惩处力度,对干部履职不力、纪律不严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查处。然而,他自己却把这些话当成了耳旁风。


直到2016年2月19日,李世敏还在全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动员大会上称,将组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队伍,依法和谐快速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然而,就在两周后,惧于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反腐高压态势,李世敏终于撑不住了,主动跑到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将全部不法事实和盘托出,他的家属也先后退缴46万元。


心生忐忑边收钱边退钱


“我赚了些钱,就送了点钱给他。”陈某供称,他提出以后李世敏再帮他拿到工程,便按造价返利。李世敏同意帮他拿工程,需要钱的时候再找他。算起来,他一共帮李世敏保管了20万元。


2006年至2010年间,在时任儋州市民政局局长李世敏的关照下,陈某通过挂靠公司,承建儋州市民政局的未成年人救助站、托老楼等工程。


据检方指控,儋州民政局的救灾储备物资采购、那大经济适用房项目等,都让李世敏收受了不少好处费。


2012年的一天,李世敏联系到陈某,他担心出事,就叫陈某拿20万元存入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2012年4月,陈某按李世敏的吩咐存了20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间,李世敏担任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时,在2013年6月收受了最大的一笔好处费——来自李某的50万元。李某请托李世敏后,在儋州西培农场端门岭建筑用花岗岩石料采矿工程中获得采矿权等利益。


刚开始,李世敏将这50万元存放在自己办公室的抽屉里。随着反腐压力愈来愈大,李世敏心里也害怕,经过考虑,他打算把李某送来的50万元连同之前收到的10万元一起捐给儋州助教基金会。


2013年8月,李世敏把60万元现金交给司机,让他交到儋州市国土局纪检组,并交代纪检组将这60万元捐给助教基金会。之后,这笔钱以儋州市国土局纪检组的名义捐了出去。


此外,在那大经适房的项目中,李世敏还退出8万元给行贿人拿去给工人发工资。


捐出受贿款被认定退赃


万宁市法院一审认为,李世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儋州民政局局长、那大镇镇委书记、儋州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6年12月底,万宁市法院一审认定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宣判后,因对李世敏捐出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退赃存在争议,且李世敏受贿数额达99万元,数额巨大,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17年4月,海南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海南市一中院认为,鉴于李世敏受贿后通过其单位纪检组的名义将贿款用于捐助,并未挥霍一空,贿款虽系不义之财,但最终被用于正当目的,此种行为虽系受贿既遂后所为,但却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观念,因此,原判将捐助公益事业的贿款认定为退赃并无不妥。


对此,考虑到李世敏投案、退赃、认罪等情节,法院认为对李世敏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海南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世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李世敏受贿所得赃款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查睿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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