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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违反承诺最高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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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8-04-26 16:02
摘要:《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今天下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立法是在总结上海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告知承诺制度进行规范的首个创制性地方政府立法。

 

对原有行政审批流程的再造

 

今年1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要求上海制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2018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时,市长应勇明确提出将该《办法》作为今年市政府规章的第一个正式项目,尽快出台。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市领导指示的要求,市法制办与市编办、浦东新区政府成立了联合起草小组,启动了相关立法程序。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不仅是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的突破,也是对原有行政审批流程的再造,对于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调研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告知承诺在重点改革领域的推进力度还有待加强,告知承诺的适用领域和事项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缺乏明确有效的惩戒手段,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依据和抓手等。

 

市法制办主任茆荣华说,针对上述情况,《办法》在全面评估总结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规范办理程序、强化相关责任,特别是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确保放开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真正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改革精神。

 

规范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办法》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界定告知承诺的含义,明确告知承诺事项范围;二是规范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三是强化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同时,考虑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复杂性,《办法》规定,具体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主要从告知、承诺和作出审批决定等三方面作了明确。

 

《办法》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在申请人的承诺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就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以及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承诺最高罚30万元

 

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从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失信惩罚、社会监督和行政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

 

《办法》明确,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要求其整改但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如果被审批人违反承诺,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在失信惩罚方面,《办法》明确,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同步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要求行政审批机关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办法》明确,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并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公开;同时,鼓励被审批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办法》还明确,对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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