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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起动拆迁领域的行贿、滥用职权案原定不起诉,为何能因人民监督员反对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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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8-04-23 17:24
摘要: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十一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人民监督员可以就此实施监督。

对去年6月的那次徐州之行,励嘉申记忆犹新。

 

去徐州是要对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李某涉嫌受贿拟不起诉案件进行监督。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了李某涉嫌受贿案案情之后,励嘉申等3名监督员进行了闭门查阅资料和讨论的程序,特别是对该案受贿数额的认定和自首情节的界定进行了充分讨论,各自提出疑问,请相关负责人解答。随后监督员之间再行讨论,做出了同意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受贿拟不起诉的书面结论并签字确认。

 

“这是我作为人民监督员的第一次履职,将永远留在我的记忆中。”励嘉申说。日前,因为在过去一年的履职过程中表现优秀,励嘉申等22名人民监督员受到了表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通过从人民群众中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高检院、司法部的部署,改革后,本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由检察机关移至司法行政机关,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2017年2月,上海改革后选任的150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产生,其中基层干部群众占比高达82.7%。

 

自去年3月7日开展首次案件监督以来,共有170人次人民监督员通过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了检察机关58个案件的监督评议和7次检务活动。58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2个,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6个,其中2个被检察机关采纳,1个未采纳,3个还在处理中。在部分案件中,人民监督员还建议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相关领域监管秩序。

 

去年11月28日,人民监督员对某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的陆某涉嫌行贿、龚某涉嫌滥用职权拟不起诉案进行监督评议,监督员经评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动拆迁问题涉及民生,人民群众对该领域中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如起诉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对动拆迁等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民生的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并加大打击力度。11月30日,区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将该案起诉至法院。12月18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龚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陆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这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十一种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人民监督员可以就此实施监督。为了方便群众与人民监督员之间的联系,市司法局在12348上海法网和上海司法行政网、上海人民监督员微信服务号同步开设了“人民监督员信箱”。群众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信箱”,任意选择一位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并可以在线查询来信回复情况。“按照要求,我们要做到来信必复;对不属于监督范围的信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说明,对属于监督范围的信件及时联系检察机关沟通解决。”励嘉申介绍道,有的人民监督员还主动反复多次与群众进行沟通,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市检察院也推出了“上海检察联络平台”微信服务号,为人民监督员“量身定制”动态信息,并提供网上通知公告、意见留言、检察百科等服务,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履职提供实时化、网络化、便捷化服务。同时,市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来信均以专项督办件形式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铺开,原本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部分案件,已经从检察机关移交至监察机关,这给人民监督员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栋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保障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重点要如何定位,如何与国家整体的司法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现实意义,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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