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受贿是贪官们的“标配”罪名,那么只送钱不收钱的卢恩光,算是个异类。自称“官迷”的卢恩光在24年间,金钱开道,一路拉关系买官和谋取荣誉,从一名私营企业主一步步变身为副部级干部。
2018年4月18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原主任卢恩光行贿、单位行贿一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恩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检方提请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卢恩光的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1992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恩光请托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规入党、谋取教师身份、荣誉称号、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为其谋利的受托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
检方还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恩光请托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实际控制的山东省阳谷县科仪厂、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山东阳谷古阿井阿胶厂、北京天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获取贷款、低价收购资产、核定较低税额、破产逃避债务等提供帮助,直接或指使企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向为其谋利的受托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796.7597万元。
不得不说,卢恩光是个熟谙“生意规则”的人,他行贿的巨额资金都来自于做生意所得,而24年的积累、钻营也让他跻身副部级干部行列。在卢恩光的金钱开道、造假晋升之路上,20多名不同层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贿赂。
据中纪委披露,卢恩光能调入司法部并成为副部级干部,时任司法部有关领导有重大责任。当年卢恩光为了经营和领导的关系花了大力气,也因此在组织选拔副部级干部时得到有关领导的多次推荐。如今,卢恩光案相关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司法部原部长吴爱英也因管党治党失职失责被严肃追责。
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百余只“老虎”中,涉及行贿罪罪名的并不多。
例如,辽宁省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向上级领导送价值大额的黄金制品,法院查实其行贿110万余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57万元。
此外,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也均涉及行贿罪名。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行贿,目的有二:一是为升官,二是为发财。仍以卢恩光为例,他于2015年11月担任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其行贿的行为并未停止,可见他仍有继续向上进攻的想法。他涉及单位行贿罪的部分,则是为了给自己掌控的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来铺路。
中纪委在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严重违纪的通报中,曾斥责他“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这样的表述发人深思。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通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在我们党内,是真诚纯洁的同志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清清爽爽的,商品交换原则在党内政治生活中行不通。如果权力可以用来交换,金钱可以左右政治,那权力就必然会扭曲,政治必然会变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文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这既彰显了我们党的鲜明态度,宣示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不可逾越的底线。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今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对2018年中纪委的反腐重点有了多处新表述,同样提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既堵“后门”,又关“前门”,让心存侥幸者无机可乘。
我国法律针对行贿犯罪的规定已日臻完备。《刑法修正案(九)》既扩大了行贿犯罪的范围,又加大了行贿犯罪处罚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纪委监委正在有效运用留置行贿人的措施,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
受贿与行贿,可谓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对受贿要“零容忍”,对行贿也必须“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