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出台后,监察权的行使涉及对原有法律中对有关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3月22日,中纪委官网推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的专访文章,回应公众对《监察法》出台后相关配套法律修改的关切。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传来重磅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较好地处理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制定这部法律与宪法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郑淑娜表示,对《监察法》印象比较深刻的有三个地方:一是确立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职权,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与党的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四章规定了监察权限,包括原来行政监察法规定的一些权限,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具体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还有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这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郑淑娜指出,留置措施则是《监察法》规定的全新制度,也是这部法律的亮点,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要严格依法进行。为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防止滥用,监察法对此作了一系列规定,比如严格审批、在规定的留置场所执行并进行管理、严格留置时限等。
监察法出台后,有哪些相关法律也需要修改?郑淑娜回应,需要修改的相关法律大体分为四类:
一是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职责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
二是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目前国家赔偿法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需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内容。
三是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与同级人大的关系都作了规定,需要相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四是改革后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已并入监察委员会,监察法通过后同时废止行政监察法,目前还有若干法律中涉及行政监察机关名称、职能等内容,需要作出一揽子修改。
这也意味着,随着《监察法》顺利出台,相关法律的修改即将被摆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