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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落马的省长,有个特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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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政知圈 孟亚旭 2018-02-24 09:40
摘要:一个细节是,与被立案侦查时相比,今年2月被公诉的苏树林,涉嫌的罪名除受贿罪外,还多了“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2月23日,春节上班第二天,有重磅。

 

来自最高检的消息,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长苏树林,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原主任卢恩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被提起公诉。

 

都是老虎。

 

三个人中,最早落马的,是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他也是十八大后首位在任上落马的省级政府一把手。

 

22年前开始收钱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到福建调研,他离开福建11天后,中央纪委发布消息——“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苏树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0月7日,在国庆假期最后一天,苏树林落马。从落马到被公诉,如今,已经2年多。

 

根据官方消息,苏树林主要涉嫌两个罪名——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起诉指控称:

 

被告人苏树林利用担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苏树林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收购油田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个罪名是“受贿罪”。从这个指控推算,苏树林收钱早自22年前就已开始。

 

检方认为,苏树林(1962年3月生)收钱的第一个职位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根据简历,苏树林是山东东阿人,1983年毕业于大庆石油学院勘探系石油地质专业,后在大庆石油管理局工作,1996年3月,34岁的苏树林开始担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

 

“其实我妈对我要求挺严的。1994年,我刚当厂长的时候,她就跟我说,她说你当官了,要干干净净、清清白白,挣多少就吃多少,只吃槽子里的,不吃槽子外的。2014年的时候,她又跟我说起了1994年她跟我说的那段话。那时候因为这个中央在抓反腐败,已经查出了很多人了嘛,她是要求我要注意。正好20年,无言以对。”

 

 

在《巡视利剑》中,苏树林悔恨不已。看完最高检的公诉消息,再看这段话,被叮嘱两年后,苏树林就忘了母亲的话,开始收钱。

 

身为中央委员 “私欲膨胀,胆大妄为”

 

政知君之前提到过,2015年落马的老虎中,有3人还没过堂,除了苏树林,还有国安部原副部长马建和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

 

在2017年2月和8月,马建和姚刚先后被最高检立案侦查,目前进展最快的是苏树林,苏树林2015年10月落马,2017年7月被双开,2017年7月18日被最高检立案侦查,今年2月被公诉。

 

一个细节是,与被立案侦查时相比,今年2月被公诉的苏树林,涉嫌的罪名除受贿罪外,还多了“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这一点在“双开”通报中已有体现。2017年7月4日,苏树林被“双开”,通报中有两处涉及“滥用职权”:

 

为了个人目的,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无视组织原则,肆无忌惮地滥用职权、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在落马老虎中并不常见。

 

刑法第168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的消息中,检方认为,苏树林在收购油田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蒋洁敏和陈川平

 

据政知君观察,已经判刑的老虎中,至少有2个“老虎”曾涉嫌这个罪名——一个是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一个是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

 

不过,两人的罪名细节有所不同,具体表述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和苏树林一样,蒋洁敏也是十八届中央委员。

 

 

蒋洁敏在任国资委主任前,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等。2015年10月,他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获刑16年。

 

法院认为,他收钱共计人民币1403.9073万元,此外“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陈川平案在2016年12月一审宣判,他因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获刑六年半。

 

法院认为,陈川平除受贿91万外,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约9.07亿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约9.07亿元。”

 

这里补充一点,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不同。

 

国有公司细分有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等形式,不论哪种都要按照公司法注册,遵循公司法。而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栏目主编:秦红、张武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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