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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监会今天起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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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锟 2018-02-23 09:56
摘要: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公告称,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

 

公告表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公告称,2017年6月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安排,派出工作组进驻安邦集团,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公司现场监管,督促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目前,安邦集团经营总体稳定,业务运行基本平稳,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公告表示,经监管检查发现,安邦集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保监会已依法责令安邦集团调整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保监会依照法律规定,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接管工作组,全面接管安邦集团经营管理,全权行使安邦集团三会一层职责。接管不改变安邦集团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接管期间,接管工作组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照常经营,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依法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表示,接管过程中,接管工作组将积极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整,保持安邦集团民营性质不变。


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制定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办法。 【注: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二条 保监会组织人员成立接管工作组,接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由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接管工作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依法公告后,对安邦集团进行接管。 【注: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接管工作组负责人行使安邦集团法定代表人职权,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权,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集团及各级机构经理、副经理按照接管工作组授权履行职责。 

接管工作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财产、信息系统、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制定考核激励评价制度。 

(三)决定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保证安邦集团业务正常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安邦集团资产和负债,依法保全、追收、管理和处分资产。以安邦集团名义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控制安邦集团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七)保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接管工作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时,应研究具体方案,并报保监会核准: 

(一)委托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 

(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三)公司分立或合并。 

(四)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五)重大权利的放弃、转让或重大义务的承诺。 

(六)重要人事任免。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接管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第六条 接管工作组接管前三个月实行日报制度,每日向保监会报送安邦集团运营及相关接管工作情况;三个月后实施周报制度,每周向保监会报送安邦集团业务财务状况,并及时报送流动性状况。 

第七条 接管工作组按照保监会统一授权,全面负责日常监管。根据接管需要,提出监管支持政策,报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安邦集团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妨碍接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九条 接管工作组监管单位成员的薪酬在原单位发放,安邦集团承担因接管所产生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及差旅费开支,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保监会对安邦集团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工作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如果公司经营基本稳定、相关资产处置基本完成、主要战略股东完成注资,接管工作组向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 

第十二条 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安邦集团没有完成股权重组,尚未恢复正常经营,报保监会批准后,酌情延长一年,但整体接管期限最长为两年。 

两年期满如经营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工作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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