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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发布,专用沪牌依旧免费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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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锟 2018-02-09 14:35
摘要:刚刚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将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好消息!上海将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牌照和财政补贴!

 

2月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同时,《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将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市购买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注册登记,能获得免费专用牌照,但不能取得本市财政补助。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个坚持、三个转变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充电配套等条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被社会所关注和接纳。上海作为国内最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也是全国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排头兵。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上海共推广新能源汽车61354辆,同比增长35%以上,实现产值232.38亿元,可比增长42.6%。截至2017年12月底,上海市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共接入充换电设施129986个,其中,公共充电桩25707个,专用充电桩21332个,私人充电桩82947个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在对上一轮政策开展全面评估基础上,启动了新一轮政策的修订,最终形成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总体思路可归纳为“三个坚持、三个转变”。

 

“三个坚持”即: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继续发挥本市政策的推动作用,用好财政补助、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等针对性强的专项政策;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切实做到公共政策公平透明;坚持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明确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个转变”即:由以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主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兼顾综合交通导向转变,确保新能源汽车政策与现有交通政策导向有序衔接;由普惠政策向差别化引导转变,着力优化车型能源结构;由引导新增投放为主向引逼结合调整存量结构转变,综合运用牌照额度和路权等措施,着力推动存量燃油汽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财政补助标准有变化

 

《实施办法》明确,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本市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再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和上一轮政策相比,本次财政补助政策变化主要有几点:

 

一是,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结合本市推广目标要求,设定本市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本市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本市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三是,加大对燃料电池汽车的支持力度。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本市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将另行制定并及时发布。

 

为方便消费者查询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补助信息,对应车型具体补助标准,将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布。

 

继续享受免费专用牌照

 

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和本市综合交通政策导向,《实施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将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在本市购买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注册登记,能获得免费专用牌照,但不能取得本市财政补助。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施办法》延用了新能源汽车“一车一牌”的制度安排,即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新能源汽车结构,更好地发挥节能减排作用,对于营运企业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营运,本市仍将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但营运汽车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用于营运的,不再享受新能源专用营运额度相关政策。

 

对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明确提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取得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自专用额度启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此次《实施办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并细化相关要求。即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专用牌照额度自启用之日起满3年。二是二手车受让人与购买新车消费者必须具备同样的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三是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须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本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向二手车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凭确认凭证和相关材料可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二手车受让人将无法取得免费专用牌照。

 

对消费者有哪些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政策适用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其中,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具体包括: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中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主要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提出了“信用状况良好”的要求。信用状况良好具体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附: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流程

 

(1)产品销售前,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其指定销售商应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

(2)消费者应配合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其他身份证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照等)。

(3)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按程序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4)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向市交通委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凭市交通委核发的专用牌照额度等材料,完成注册登记。

目前,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就上述流程制订相关操作细则,消费者可密切关注信息发布情况。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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