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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还撞伤他人,温州瑞安市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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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曹飞 2017-12-05 14:08
摘要:这一在全国尚属首例的判罚,被部分舆论认为是在向“酒鬼”们发出醉驾入刑“松绑”的信号,特别是对以公益服务“换”刑罚充满怀疑和担忧。

日前,浙江省温州瑞安市检察院以公益服务代替刑罚的方式引发舆论关注。四川籍男子张某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9mg/100ml,在自愿完成3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后,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虽然有所争议,但从法理上来看,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今年5月,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对醉驾明确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浙江省高院也相继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进行细化。根据纪要,除了八种从重情节以外,都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缓刑。

 

观之张某,醉酒驾车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一位人力三轮车主擦伤,依法应该处罚。但由于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无“纪要”规定的从重情节,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不起诉的标准。

 

即便如此,这一在全国尚属首例的判罚,仍被部分舆论认为是在向“酒鬼”们发出醉驾入刑“松绑”的信号。特别是对以公益服务“换”刑罚充满怀疑和担忧——“情节轻微”如何定义?什么样的工作属于公益服务?谁来监督相关部门,才能避免权力滥用,成为部分人脱罪的工具?谁来监督公益服务的时长并对当事人公益服务的表现进行考核?

 

在瑞安市检察院看来,公益服务代替刑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实践,是人性化执法”,契合了教育、惩戒、挽救、改造的法治精神,让轻微犯罪者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检察院的解释本身没什么毛病,不过,不能因为道理说得过去,就忽略了舆论关于公益服务的关切和追问。毕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公益服务进行处罚的形式还相对不多,公众对此也较为陌生。在不少人的认知中,公益服务可能更多的还只是闯了红灯以后,被交警要求穿上红马甲站在路口协助维持一定时间的交通秩序。

 

事实上,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判罚公益服务是较为成熟的通行做法。1973年,英国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首设社区服务刑。法国、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家也先后把社区服务刑纳入到各自的刑法典中。中国香港则于1984年正式通过“社区服务令”条例。

 

除了把社区服务刑纳入到法律体系,让其师出有名以外,为了防止相关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大多数国家也对附条件不起诉、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进行详细界定,并构建了一定的制约、监督和追责机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社区服务刑”普遍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在社区服务过程中违反了社区服务法令,还将承担更为严厉的处罚。最后,在社会层面,也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支撑。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而导致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其今后在社会上将寸步难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也有部分地区开始尝试社区服务刑,尤其是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得到了相对较多的运用。但是应该说明的是,在我国,社区服务刑并不属于正式刑罚的一种。于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具体如何实施,有哪些方式和手段,需遵照何种程序,这些都未具体细化。

 

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又缺乏相应的程序和监督保障机制,只能靠司法实践、司法创新经验的积累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特别是在这次“醉驾不起诉”的案例中,作出公益服务判罚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检察院。外界对于判罚存在担忧也并非毫无道理。

 

要化解公众的担忧,就需要以详尽的制度和法律规定来回应公众的焦虑与追问。司法创新可以有,但要充分把握好“法理”与“人性化”之间的平衡,也要兼顾公众的情绪与期待。当然,这也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在基层部门司法创新、执法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也应该思索上位法的修订、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是否也可以更快一些。

文字编辑:封寿炎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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