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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反腐看点:这个落马官员的特殊身份是“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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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木石 2017-11-12 11:48
摘要: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本周五下午六点,许多人正在下班回家路上,看到中央纪委网站发布的一条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本周,还有一个“首例”。11月7日,“百名红通人员”第68号贺俭回国投案。这是十九大胜利闭幕后首个回国投案的“百名红通人员”。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49人。

 

此前,10月31日,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些“首例”集中出现,说明十九大之后反腐的各项工作已经回到公众习惯的节奏之上。

 

与此同时,本周最重磅的消息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朝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又迈进一大步。

 

 

落马前曾遭行政处分

 

10下午6点,一条68个字的简讯宣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简历显示,孟伟,男,汉族,1956年9月生,山东青岛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76年11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82年开始,孟伟一直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直到2016年到龄退休。

 

他是一位学者型官员。2009年12月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013年3月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于1978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 ,隶属环保部,是国家级社会公益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科研机构,主要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创新性、基础性重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决策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科技支撑。

 

孟伟主要从事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出版专著《区域景观生态质量评价研究》、《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与示范》等10本(部),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60篇被SCI、EI收录。先后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部级一等奖3项,省部级二等奖6项。2013年,孟伟曾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讲课。

 

孟伟落马似乎有迹可循,他在2015年因水专项问题被环保部行政警告。2015年,环保部通报了水专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孟伟在内的多位课题负责人被行政处分,沈阳大学、东北大学等科研单位则被追回拨付的相关课题经费。

 

孟伟的院士身份虽然少见,却并非首例。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发布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证实原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已被依法批捕,李宁涉嫌将承担的一个转基因项目的经费转移至自己控股的公司,涉及资金达千万元。

 

另一位被立案侦查的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周国泰,此人曾任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是我国著名的防护专家、军用、民用功能服装和个体防护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从环保系统来看,孟伟之前也有高级干部落马。2015年,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落马,张力军在地方及中央环保系统深耕24年,任职环保部副部长八年多,卸任两年后被查,系环保系统“首虎”。

 

2016年11月9日,张力军因受贿242万余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反腐败国家立法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

 

此次公布的草案共十章67条,全文近8000字,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草案明确了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了监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京晋浙3省市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地区监委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草案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什么情形下可以留置?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草案还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那么,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草案也明确了多项程序性规定。例如,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再比如,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广受关注的“留置折抵刑期”,草案明确: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文字编辑:陈琼珂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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