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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反腐看点: "百名红通"已有44人到案,可海外资产咋这么难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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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木石 2017-09-02 13:15
摘要:我国海外追逃实践中,“调查取证难,人员遣返难,资金返还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大量外逃腐败分子长期逍遥境外,海外追逃工作仍然形势紧迫。

8月31日,第19号“百名红通人员”刘常凯回国投案,是第44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56岁的刘常凯外逃了18年,是北京市首个从西方国家劝返的“百名红通人员”。

 

2015年1月,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召开,追逃追赃工作成为反腐败斗争七项任务之一。至此,我国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切断腐败人员“退路”,“天网”终结贪官幻想,取得了显著战果。

 

与此同时,在我国海外追逃实践中,“调查取证难,人员遣返难,资金返还难”等问题长期存在,大量外逃腐败分子长期逍遥境外,海外追逃工作仍然形势紧迫。

 

反转:新增外逃人数逐年下降

 

2015年年初,中纪委首次将海外追逃追赃列为年度重点反贪任务,并且对此作出明确部署。3月份,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正式启动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

 

截至2017年7月31日,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246人,其中原国家工作人员597人,追回赃款93.5亿元人民币,追回“百名红通人员”43人。其中,最为人关注的当属“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

 

2016年11月16日下午,从美国达拉斯起飞的AA263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潜逃海外13年零7个月,辗转7个国家、地区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走下舷梯。机场休息室内,一张签发于2003年的逮捕证,终于摁上了她的手印。

 

2015年,杨秀珠还曾扬言:“死也要死在美国!”。2016年11月16日,回国归案自首的她深深忏悔:“对还在逃的人讲一句,千万快回来!别再耽误时间。”杨秀珠的态度彻底反转背后,是看不见硝烟的角力。

 

“毫不夸张地说,这是近年来最艰巨、最复杂,也是最成功的境外追逃案件之一,不仅跨领域、跨部门、跨国境,涉及国内和国外两个工作方向,还需要中央、省、市、县各层面的共同努力,仅靠浙江单方面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浙江省追逃办负责人如是说。所有行动指向一个目标——迫使杨秀珠成为无钱可花、无人可靠、无路可逃的“三无”人员,不得不主动投案自首。

 

经过3年多声势浩大的追逃追赃,外逃人数存量大幅减少,增量得到有效遏制。在强大震慑效应下,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海外不是法外,2014年至2016年,1283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或被劝返回国。2015年取得重大标志性战果,首次实现追回职务犯罪人员超过新增外逃人员的重大反转。随着防逃措施的进一步强化,新增外逃人数逐年下降。据统计,2014年外逃101人,2015年外逃31人,2016年外逃19人。

 

 

西方国家是外逃者首选之地

 

西方国家是出逃者的首选之地,也是追逃的难点所在。据摸排,截至2017年3月31日,尚有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外逃出境原国家工作人员365人,失踪不知去向的581人,共计946人,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占比超过60%。

 

专家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海外追逃的成效取决于我国与腐败分子的潜逃目的地国家之间的双边反腐败合作的状况。中外双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制度缺失与冲突、人力资源和经费问题以及人权法治的观念问题是海外追逃成功与否的主要问题。

 

数年前,我国的海外追逃还举步维艰。以海外追逃最常用的引渡为例,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是我国腐败嫌疑分子潜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却仅有法国、西班牙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与我国建立了双边引渡条约。这种状况导致许多腐败分子无法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余振东、赖昌星分别从美国和加拿大回国受审,只能采用移民遣返这一引渡替代方式才得以遣返回国。

 

许多潜逃海外的腐败分子,携带大量的不义之财,长期逍遥海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虽然海外不是“避罪天堂”,但一些“有钱人”还是开公司、住豪宅、开豪车,有的还跻身当地上流社会,好不潇洒。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履行大国责任,主动参与并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多边合作方面,仅2016年,就参与15个全球与区域多边机制,主办8场、参加13场国际会议,推动追逃追赃等我方重点关切写入5份全球重要多边机制成果文件。双边合作方面,与70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共108项。截至2016年12月,同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建立了友好关系。

 

 

追赃工作难度大,亟需接轨国际

 

近些年,我国的腐败分子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我国周边及邻近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新加坡、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非洲、拉美、东欧一些反腐法制不健全或与我国未签署引渡协议的小国,如斐济、厄瓜多尔等;主要中转地区,如香港、澳门;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指出,可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建构一个由中国主导的高规格、独立性、专业性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机构,以此为契机担负起国际反腐之大任。中国主导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应尽量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展开深度沟通、合作,重点覆盖跨境转移资产多发目的地。

 

这么多外逃贪官究竟带出去多少钱?《社科纵横》2014年的一篇文章中说,公开资料显示,外逃贪官的涉案金额至少有400亿元人民币。尽管没有确切的数据,仍然反映出我国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现象的严峻事实。

 

在追赃问题上,存在着诸多难点:首先,犯罪所得资产线索发现难;其次,犯罪所得资产性质界定难;再次,犯罪所得资产追回难。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的非法资产金额巨大,基于赃款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资产流入国都不愿意认定资产为犯罪所得,更不愿意将已流入的巨额资产再退还我国。实践中,腐败分子往往交错使用合法与非法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组合以实现资产跨境转移,而且,有些国家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问题上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

 

专家指出,我国国内立法长期滞后于双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需要。在赃款问题上,一味强调境外赃款是国家的财产,要求全额追回,而对提供协助的国家因为没有合理的费用扣除机制,更没有建立赃款分享机制,最终影响了赃款追回的效果。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赃款分享制度,往往无法有效调动合作对象国的积极性。

 

因此,无论是追逃,还是追赃,都必须加强海外追逃的国内配套法律机制建设,改变国内立法滞后于国际条约的现状,并努力使海外追逃追赃法律机制具备国际水准。

 

文字编辑:陈琼珂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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