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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借款如何变上亿债务?上海警方打击百余套路贷团伙,大数据刻画高危被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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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忻文轲 2017-08-21 12:36
摘要:2016年9月起上海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对这些案件分析,“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的具有一定的共性。

为弥补创办公司的资金缺口,沈女士从第一笔243万元、月息3%的所谓“民间贷款”开始,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这笔钱款本息竟然已近亿元!

 

沈女士遭遇的正是近年来出现的所谓“套路贷”——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寻找借款人,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逐步抬高还款金额,最后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当事人按照虚假合同的金额还款,并将目标锁定当事人的房产。

 

从2016年9月起,上海警方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

 

警方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其中的确“套路”满满,不仅引诱被害人的说辞、作案守法如出一辙,就连选择被害人的“标准”也有共性。

 

据悉,上海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警方也提醒市民,如遇符合“套路贷”作案特征的违法犯罪应及时报警;建议有借贷需求的市民到经批准合法经营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

 

243万元债务是如何滚成近亿元债务的?

 

2014年7月,沈女士因创办公司急需大量资金进行建厂、研发和生产,需要借款1000万元。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自称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尹某。

 

尹某一口答应提供融资服务,但要“分批借贷”。此后沈女士与尹某签订第一笔270余万元的贷款合同,实际拿到243万,合同期三个月,月息3%。

 

同年8月,再次由尹某出资,其员工高某冒充成“放贷人”与沈女士签订240余万元借款合同,合同期三个月,月息4%。

 

然而三个月合同到期后,资金紧张的沈女士无法偿还。尹某主动为客户“排忧解难”,提出可以为沈女士介绍新的“放贷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新账”还“老账”。当年11月,尹某带来新的“放贷人”,将之前两份合同连本带息进行“打包”,签订的合同金额被抬高至570万元,合同期为四个月。

 

沈女士不知道,所谓新的“放贷人”高某其实是尹某的公司助理。此后尹某不断如法炮制,出面的“放贷人”有其公司的打杂人员刘某、保安张某、厨师侯某、服务员顾某等各种人,尹某自己则作为借款“担保人”,以沈女士无法偿还债务为由逼迫其士每月支付高达110万元的“担保金”。至此,经过几次合同“打包”后,合同金额连本带息加上担保金已经达到惊人的2800万元,利息也已上升到月息10%。而沈女士实际借到手的资金为1400万元。

 

2015年11月,尹某再次以为沈女士平账为由,与沈女士签下虚高的3395万元借款合同。这是沈女士与尹某一伙签订的最后一个借款合同。

 

此后,尹某及其同伙开始向沈女士催还虚高债务。按照尹某等人的计算方法,至2016年9月借款金额连本带息加保证金已经累计近亿元。为将虚假合同“合法化”,尹某还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相关合同进行确认,以期日后在催账或者诉讼时获得法律支持。

 

沈女士曾先后偿还近700万债务。2016年9月,尹某申请冻结沈女士公司账户致沈女士公司无法运转。2017年5月8日,沈女士到黄浦公安分局报案。

 

“套路贷”背后的套路:具备五大特征

 

接报后,黄浦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为了查清每一笔借款、还款的来龙去脉,专案组民警在全市多家银行反复走访、调阅转账记录,先后查阅了一尺多厚的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最终查清了尹某等人的“套路”:由尹某提供资金,高某制定虚假合同,徐某、顾某、刘某、张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多次虚假平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再由张某、侯某等人至被害人公司索要虚假债务的犯罪事实。

 

今年7月12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黄浦公安分局抓获以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8人。8月18日, 经黄浦区检察院批准,全部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套路贷’不属于民间借贷,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据警方介绍,从目前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来看,“套路贷”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与普通民间借贷相比有五方面的特征——

 

一是“民间借贷”系制造的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二是银行流水痕迹要特意“制造”。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得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进行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的方式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此外,警方还发现有一批所谓的“中介人员”诱骗甚至胁迫被害人向非正规贷款公司借款,从中谋取高额利益。对此类人员公安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

 

打击100余团伙总结出“套路贷”易受害人群特征

 

2016年9月起,上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经对已侦破案件分析,“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的具有一定的共性——以本市低收入、无业人员居多,主要是20至50岁之间的中青年;多数被害人名下有房产;这些人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容易被骗入“套”。

 

此外,此类被害人大多银行贷款信用低,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转而通过街边广告和互联网媒介上发布的无抵押放贷信息,或经他人介绍被诱骗借款,被害人身份证、房产证甚至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被犯罪团伙扣留,个人信息、房产地址等也被犯罪团伙所掌握。

 

在司法机关近期打击的“套路贷”团伙中,还出现了被害人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这样的情况。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家庭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有房产的此类人群“下手”,目标是由这些人群的亲属代为“偿还”所谓的“欠款”,甚至不得不交出房产。

文字编辑: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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