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深夜,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消息还称,中国证监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国联通混改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中国联通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
实际上,中国联通混改方案不久前一经发布,便有观点认为,这一方案与中国证监会的定增新规存在矛盾。
根据方案,中国联通本次混改前,公司总股本为约211.97亿股。在本次混改过程中,公司拟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约90.37亿股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约617.25亿元。
而在今年2月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由方案可知,中国联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将不超过约90.37亿股,价格6.83元,这显然已经超过了再融资新规中总股本20%的限制。但经过证监会此番“特事特办”,这一矛盾已经解除。
而中国联通20日晚间也公告称,公司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8月21日开市起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