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并将征税对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中的5类改为4类。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通过税制平移的方式将200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 亿元,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确保车辆购置税法能够平稳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虽然《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但在《条例》基础上仍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例如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
在应税车辆分类方面,《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在计税价格核定方法上,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信函方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字样)提出意见。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