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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我国将全面迈入数字经济时代,需要跨越哪些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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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锟 2017-07-20 14:15
摘要: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如同农业经济时代以劳动力和土地、工业经济时代以资本和技术为新的生产要素一样,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

远期看,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占GDP比重35%;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届时我国将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这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中给出的判断。

 

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数字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当前,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全球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那么,究竟何为“数字经济”?中国信息化百人会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如同农业经济时代以劳动力和土地、工业经济时代以资本和技术为新的生产要素一样,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资源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增长和供给的禀赋,打破了传统要素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为持续增长和永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可能。

 

在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看来,数字经济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数字产业化,也称为数字经济基础部分,即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通信业、软件服务业等;二是产业数字化,也称为数字经济融合部分,传统产业由于应用数字技术带来生产数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其新增产出构成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各国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驱动。根据中国信通院测算,美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10.2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达到56.9%,英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1.4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超过48.4%,日本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0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超过47.5%。

 

据中国信通院测算,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2.6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接近19%,占GDP的比重超过30%,同比提升2.8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已成为近年来带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接近70%。中国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加,接近甚至超越了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

 

从数据看,虽然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但和美国仍有差距,占GDP比重也低于美国、英国和日本。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中的测算,远期看,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占GDP比重35%,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

 

避免使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激发社会创造力

 

不过,要想步入全面的数字经济时代,当前亟需破解一些发展中面临的短板。鲁春丛认为,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共性问题,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还存三方面主要瓶颈:

 

一是转型壁垒。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应用,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局面更加复杂,以前重视价格、质量等,现在还要重视渠道、方式、手段。但传统产业利用数字技术动力不足,信息化投入大、投资专用性强、转换成本高,追加信息化投资周期长、见效慢,试错成本和试错风险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数字技术从投入到产生正向经济收益约为3到10年。同时,行业标准缺失或不统一,无标准或多标准现象并存,严重制约企业应用步伐此外,企业外部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支撑能力缺失。

 

二是发展失衡。首先是产业不均衡。数字经济发展呈现出三二一产逆向渗透趋势,第三产业数字经济发展较为超前,第一、二产业数字经济则相对滞后。其次是区域不均衡。2016年广东、江苏、浙江数字经济规模均突破2万亿元,三省数字经济总量占全国数字经济总量三分之一,在规模、占比、增速方面均引领全国发展。而云南、新疆、宁夏等十个省份数字经济总量均在3500亿元以下,十省总量仅相当于我国数字经济总量的12%。 此外,消费生产不均衡。资本大量涌入数字经济生活服务领域,2016年在线教育融资8.5亿美元,在线医疗融资12.2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100%。但数字经济生产领域技术和资源投入仍然不足,距离创新、设计、生产制造等核心环节的实质性变革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据测算,2016年我国97个生产部门中ICT(信息、通信和技术)中间投资占比低于0.5%的部门高达55个。

 

三是平台治理。一方面是责任界定问题。数字经济下新业态丰富、市场主体众多,科学合理界定不同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数字经济下平台模式成为主流,平台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出了问题责任往往全部加于平台企业身上。目前,平台、政府、用户之间的责任不清晰,平台企业不应承担无限责任。二是政府协同监管问题。数字经济生态下,其去中心化、跨界融合等特点给传统监管体系带来很大挑战。目前我国跨行业协同管理以及跨地区协作机制都还不完善,特别是各行业和各地区对同一业态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不尽相同,这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例如,出于税收、管理等考虑,地方往往会要求平台企业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同时,要求平台将业务运营数据在本地监管机构进行备份,平台企业往往面临着数据接口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鲁春丛认为,平台治理本质上是管理理念问题,各国国情不同,平台治理的出发点不同。比如,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界定上,美国和欧洲国家有很大不同。美国倾向于对网络平台这种新事物给予更多支持,不要求平台承担售假的连带责任。欧洲国家在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定中,更倾向于品牌商,一般要求平台商承担第三方售假的连带责任。

 

可以说,破除以上三大瓶颈是2030年我国全面跨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保证。

 

数字经济时代已经不可阻挡地到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传统治理的适应性正在减弱,不适应性在增加。专家建议,应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破除行业和地域壁垒,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激发各类主体的发展动力。同时,也要树立底线意识,设置合理的“安全阀”和“红线”,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新风险。

 

一方面,避免使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清理和调整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及相关制度,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新业态的动态并行、分类监管研究,为新业态、新模式提供试错空间,激发社会创造力。

 

另一方面,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监管政策,探索建立多方协同的治理、重在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营造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编辑邮箱:liukun0905@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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