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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统筹协调的金融监管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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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连平 2017-07-14 15:19
摘要: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道德风险频发,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行为监管的滞后。在我国老龄人口比例不断上升、金融自由化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构建有效的行为监管架构越来越重要。

编者按:据媒体报道,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于今天召开,一个主要议题是协调金融监管。作为中国金融界最高规格的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一般五年召开一次,此前分别在1997年底、2002年初、2007年初和2012年初召开过四次。一直以来,“监管”都是该工作会议上的核心词汇之一。“思想汇”特邀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结合此次会议,对金融监管问题作一分析。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和金融结构的深刻变化,如何建设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构建与金融市场和结构相匹配的有效监管体制,成为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金融工作中的一个关键。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对的新问题

 

 

第一,金融创新给金融监管带来更高要求。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的发展,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也毋庸置疑,金融发展和创新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通常奉行“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这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一定弊端,比如,监管割据持续得到强化,监管盲区阶段性凸显。究其原因,一方面监管机构欠缺主动监管结构复杂、责任重大的新兴业务的意愿。如P2P平台中暴露的风险较大部分属于道德风险。不法分子可通过非法活动加以牟利的最根本问题,在于分业监管体制下P2P领域风险防范体系缺位。而民间理财、地下钱庄、线上投融资甚至于非法集资等,有时也处于弱监管状态。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对跨市场创新业务及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的协调监管难度较大。如HOMS(一款针对私募等中小型机构,以投资交易为核心并兼具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功能的投资管理平台)系统涵盖P2P、理财、信托、股票市场等多个领域,监管机构如何分工配合、如何避免监管盲区,存在较大困难。

 

 

第二,分业监管条件下,监管协调难度增加,监管效果易打折扣。在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和日益融合的背景下,分割状态较为清晰的多头监管容易引发监管套利,导致风险隐匿或放大。受监管理念及不同行业发展特征差异影响,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肯定在资本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宽严不完全一致,某一监管机构为降低风险而收紧监管的行为效果,常常事与愿违。比如,金融机构在监管压力下可将业务通过多重渠道转移至其它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这样做造成的弊端是业务规模、风险暴露并未实质性缩小,反而导致业务链条拉长、风险更加隐匿。金融机构在各类监管指标压力下借助非银通道,复杂的业务模式以同业之名行放贷之实,便是例证。

 

 

第三,货币当局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骨干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至关重要,而宏观审慎政策的落实离不开对骨干金融机构的监管,否则,很可能会隔靴搔痒。但在现行体制下,货币当局基本不具有相应的监管职能。这一分离状态导致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之间缺乏统筹协调管理的抓手,还加大了货币当局从其它分业监管机构获取核心监管数据的难度。货币当局难以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掌握微观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在客观上会大打折扣。

 

 

完善监管体制机制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一是处理好货币当局与宏微观审慎政策之间的关系。

 

 

货币当局承担宏微观审慎政策和监管职能具有一定优势。宏观审慎政策,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既通过逆周期监管平滑金融业的周期性波动,又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本要求等监管避免风险跨市场传染。微观审慎监管,则主要在于监督单个金融机构行为稳健、合规经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统筹构建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才能够有效防范风险。而货币当局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有助于发挥其监测宏观经济运行优势,从而更为精准地实施货币政策调节,避免应对危机时多部门协调困难,统筹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实现金融稳定,等等。例如,美、英两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均将大部分宏微观审慎政策与监管职责赋予了央行,将其打造成“超级监管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货币当局同时肩负货币政策职能与审慎监管职能也可能会存在新的问题。比如,逆周期的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可能存在一定冲突。如经济过热阶段,货币当局可能为避免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和稳健经营而推迟加息,个别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货币当局又可能出于维护微观个体稳健经营的目的而倾力救助。而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需要的专业能力,也并不一致。前两者需要经济学家对经济运行及风险的前瞻性和整体性判断,后者则需要监管者对微观个体风险进行精准判断,行业经验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澳大利亚这两个央行并未承担过多审慎监管职责的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表现相对较好,似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大幅加强央行的审慎监管职责并非是最优选择。

 

 

总体来看,将宏观审慎政策及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的部分微观审慎监管职能赋予货币当局,其中包括骨干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职能,同时,加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统筹金融信息和标准等基础设施,应该可以较好地平衡货币当局承担宏微观审慎政策和监管的利弊得失。这一方面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通过统筹协调来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二是处理好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推动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快构建有效的行为监管架构。

 

 

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促进有效竞争、确保市场诚信等目的,而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和监督管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推动行业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监管部门可能受金融机构影响,或是为推动行业发展而忽视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而导致风险积累。如2007年次贷危机前,美国金融机构向较低收入和信用的客户放宽条件提供房贷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其他客户的不公平。若当时行为监管机构提前介入,则风险不至于发展到失控地步。

 

 

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道德风险频发,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行为监管的滞后。在我国老龄人口比例不断上升、金融自由化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构建有效的行为监管架构越来越重要。就此而言,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经验,加快构建统筹协调的行为监管框架。

 

 

 

三是处理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长短期关系,稳步构建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稳步有序、渐进实施。监管架构调整牵涉一系列较为敏感的问题,如果过渡期间处置不当,可能会造成新的责任空白,不利于金融稳定。当务之急,是健全和完善具有权威性的统筹协调监管机制;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各监管机构职能,逐步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持续加强行为监管;对涉及金融业战略规划、宏微观审慎政策与监管、金融监管协调、创新产品和业态监管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管控等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分析和协同决策,并督导各监管机构开展工作。加强监管统筹协调的内涵,也不仅局限于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协作,还包括中央与地方监管的上下联动。从长期来看,应顺应金融跨业跨市场的趋势,制定改革规划,稳步构建宏微观审慎政策与审慎监管为一体的统一监管体制。

 

 

(作者为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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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编辑:李小佳。邮箱:shhgcsxh@163.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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