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热传几条交通违法记录截图,显示有机动车驾驶员由于开车时挖鼻屎而被交警罚款扣分。图片里时间、地点、车辆信息一应俱全,有一位司机甚至被“罚款100元、记扣3分”,似乎真是有图有真相。这下网友坐不住了,纷纷表示开车时鼻子再痒都要忍着。这些图片到底是真的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对此进行核实。
网传图片1
网传图片2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后发现,第一张图的内容,今年6月23日成都交警已对此辟谣:针对网传“机动车驾驶员开车挖鼻屎”手机截图,显示违法时间在2017年6月14日18点09分,地点在二环高架路内侧4km+428m处,对于该违法行为将被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经查,该车为实际车牌川AUV0**的小型汽车,在该时间该地点的实际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3分。也就是说,网传的这张图片在电子警察抓拍录入交通违法行为时,是没有“开车挖鼻屎”这一条的。网传图片是有人故意恶搞。
第二张网传图片显示,车辆的牌照为赣ES8***,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8日下午17时29分,地点在步步高路口,违法行为一栏里写着“开车挖鼻子”五个字,相应的处罚内容为记分0分、罚款200元。这张图片在网上流传了一年,在本月初,江西南昌交管局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进行了辟谣:所谓的“开车挖鼻屎”的违章处罚是假的。民警表示,电子警察检测的违法行为中,根本就没有这么一条,请大家不要相信。
第三张图流传的时间最长,显示被处罚时间是2015年。截图的页面标题上写有“电子警察拍摄车辆违法信息查”字样,“发现机关”是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队。乍一看,确实很像线上车辆违法信息查询的系统页面。事实上,早在2015年10月28日,浙江鄞州交警就已辟谣:这辆号牌为“浙BE***K”的车辆近几年根本没有违法记录;此外,中山东路是一条贯穿宁波江东、海曙两区的主干道路,并不在鄞州,违法属地和发现机关不一致。所以,这张图片也是假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以上八条里面并没有“挖鼻屎”会被处罚这一条。结合多地警方的辟谣,可以肯定,“驾驶机动车挖鼻屎会被扣分罚钱”是谣言。
(本文由郑子愚协助校对)
上海辟谣平台邮箱:shwlpy@qq.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