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车辆700辆,车位659个,“停车难”问题并不突出,但业主天天上演“抢车位大战”,为什么?原来有123个车位被业主私装了地桩锁,人为扩大了“停车难”问题。
类似情况在上海许多小区存在。今年5月开始,浦东新区高行镇通过普法和居民自治,拆除了大部分地桩锁,预计本月底将完成全部地桩锁拆除工作。
小区地桩锁清零
记者走访了高行镇紫翠苑北区。这是一个以动迁房为主的小区,楼层大多在6到9层之间,共有1182户人家。其中小区业主共有700辆车,而小区有固定车位624个,临时停车位35个。高行镇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张霄峰说:“正常情况下,车位应该够用,造成停车难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业主私装了地桩锁,数量达100多个。”
记者了解到,装地桩锁的多半是早期买了车的业主,为了自己方便,他们在自家楼下的车位上安装了地桩锁,甚至有长期不住在小区的业主也用地桩锁“霸占”一个车位。需要停车的业主往往围着小区转好几圈都找不到一个车位,只能把车停在小区外的路面上,时刻担心车子会不会被剐蹭,会不会被贴单。
而装了地桩锁的业主也有自己的道理:“我交了车位租金,锁自己的车位难道不可以吗?”
“动迁房小区没有业委会,要达成共识缺乏平台,这就需要政府补位,形成一个居民自治的平台。”今年5月,高行镇由副镇长杨光磊牵头,社区服务中心作为责任主体,成立了“地桩锁”专项小组,解剖麻雀,形成两条共识: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解决路径;二,要在居民自治的前提下,和谐拆除“地锁”,最终拆除“心锁”。
张霄峰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只能通过购买才能获得车位的所有权,没有买下的车位装地桩锁是违法的。通过楼组长会议、党小组学习,“地桩锁违法”的观念开始被大部分车主接受。
违法自然理亏,相当一部分地桩锁被车主自己拆除了。
杨光磊强调:“尽管地桩锁是违法构件,城管可以强拆,但我们明确拆除的主体是物业公司,政府要做的是调动物业公司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民意来达成社区自治。”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地桩锁的“主人”一一委托物业公司拆除地桩锁。张霄峰透露,紫翠苑北区本周内将完成全部123个地桩锁拆除工作,“全部是自拆或物业公司代拆,没有一个发生矛盾。”
形成长治久安的制度
地桩锁的问题,说到底是小区停车制度不完善。杨光磊认为:“拆除地桩锁不容易,如何让地桩锁不‘回潮’才是关键。”让社区达成共识,形成长治久安的停车制度,这个任务落到了高行社区服务中心头上。
项目负责人是社区服务中心书记唐黎明,他心里有一本账:全镇有70多个居民区,有的是商品房,有的是动迁房;有的有业委会,有的没业委会。“不管是什么情况,都要形成停车的规矩,在全体业主认可的情况下,坚决执行下去。”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居委会补位,在镇社区服务中心、房管办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代行业委会职责,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商讨停车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第一步是拆除所有违法建筑、构建;第二步是安装小区道闸,通过数字化管理,做到公平公正管理车辆;接下来,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建立停车收费制度,明确先到先停的基本规矩;有业委会的小区,建立相关停车制度。
截至记者发稿,高行镇已拆除全镇802把地桩锁中的738个。
相关链接:小区车位归属如何界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国良
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通过买卖,购房业主可以成为此类车位产权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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