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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判案离我们远吗? 法律的“算法”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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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江隐龙 2017-07-11 10:12
摘要:案情最终要由法官的自由心证来确定,会不会太随意了?

5月底,阿尔法狗三连胜围棋等级分排名世界第一的柯洁,宣告了人类围棋帝国已被“攻陷”;近日,中共上海市委党委常委学习会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数据法院”、“智慧法院”的概念更让人耳目一新、充满期待。那么,人工智能与法院的结合,会产生出什么样的化学反应呢?让我们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来聊聊人工智能与计算机判案吧!

 

在人工智能概念炙手可热的时代背景下,计算机判案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如果计算机能判案了,还要法官干什么?”对于法官来说,这的确是一个颇有些尴尬的问题,那么人工智能会进入判案程序会不会让法官“集体失业”呢?回答这个问题,还要从人工智能本身的概念说起。

 

人工智能的定义没有通说,大体可能将其看成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能够模拟人类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去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技术”。而为了让计算机能够做一些原来只有人类能做的事,便要有三个要素:硬件、数据和算法,这其中算法是核心,也是最难攻克的领域。

 

硬件与数据好理解,比如已经摘得围棋冠冕的阿尔法Go,硬件是隐藏在屏幕背后的神秘计算机,数据是阿尔法Go已经学习过的海量围棋棋局。那算法呢?阿尔法Go的算法一直没有公开,但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算法”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一个人工智能的概念已经让人头疼了,又冒出一个自由心证——而自由心证的概念同样没有通说,我们可以大体将其理解为“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在面对具体案情时,根据自己所能想到的一切,自己判断案情的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样。换句话说,案情的最终确定,取决于法官大脑里那个专业而复杂的人类思维过程。这个思维过程转换成法律术语便是自由心证,而将自由心证转换成计算机能“读懂”的程序,就成了计算机判案的“算法”。

 

业外人士看到自由心证的定义,可能会觉得奇怪:案情最终要由法官的自由心证来确定,会不会太随意了?其实如果了解到自由心证的起源,便能明白自由心证原则事实上带着浓浓的人情味。自由心证原则源于欧洲大陆法系,而在西方诸法系成型之前,欧洲长时期处于神明裁判的统治下。囿于生产力所限,人们对于一些自然社会现象无法做出正确而有效的判断,于是求助于神做判断,这就是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主要分为神誓、神判与决斗。神誓指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法官通过双方发誓时的神态特征等表现来确定谁在撒谎;神判则以以神所暗示的“真相”为基础进行裁判,比如将双方扔到水里看谁能浮起来,或是将一本《圣经》悬挂在木棍上看其旋转的方向,其正确性比掷色子也高不了多少;还有决斗,这个就是不看理由看肌肉了,看过《冰与火之歌》的朋友一定对小恶魔要求进行决斗审判的场景记忆犹新,其实比起更不靠谱的神誓和神判来说,决斗还有那么一点公平对不对……

 

所以越到后面欧洲人就越不能接受神明裁判了。十六世纪之后,欧洲各国纷纷设立了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设定不同的等级,有些国家和地位甚至很强迫症地精确成了数据——判案时根据双方提出证据的证据力的大小决定谁胜诉谁败诉。所以中世纪英国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原告的证据有八又四分之一的证明力,被告的证据有七又四分之三的证明力,于是原告胜诉……

 

现在看起来,这种将证据的证明转化为数值的方式颇有些荒诞色彩,但从本质而言,这种先数值化后比大小的方法正是原始的“人工智能算法”,只不过这时的“人工”是真“人工”,而“智能”也谈不上多“智能”。

 

法定证据制度比起神明裁判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但这一制度将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完全割裂开来,只能做到形式真实,同时又完全扼杀了法官的能动性。再加上当时欧洲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法定证据制度也暴露出了其专横武断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心证原则最终被提出。

 

1790年法国宪法会议上,议员杜波尔——同时也是一位法学家——提交了一项革新方案,认为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更不要求法官内心是否确信的法定证据制度危害极大,应当以自由心证原则代替。这一原则最初遭受了强烈的抵制,但最终在艰难的辩论中被认可。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从此,人类法律渐渐进入了自由心证时代。1877年的德国,1892年的俄国,甚至中华民国,均以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定认可的自由心证原则。比起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不预先做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其实你一定已经看出来了,法律发展到自由心证时代,法官本身就是一个“人工智能”,硬件是自己,数据是办案经验与法律知识,而“算法”则被隐藏在法官的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中,成为自由心证了。

 

当然自由心证也不是没有弊端:自由心证不公开并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可能会触发“黑暗森林”法则,从而引发猜疑链。针对这一点,西方各国通过对自由心证的“过程公开”制度与“结果公开”制度对其进行了修正。“结果公开”很好理解,生效法律文书上会写明判决理由;而“过程公开”的实质就是将法官这个“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

 

说到这,是不是有这样的感觉:原来法官本身就在以自己为“硬件”干着人工智能的活呢!其实人工智能本身就是让计算机干之前只有人可以干的活,硬件和数据已经渐渐丰富,计算机判案还不是“万事具备,只欠算法”?

 

喂,别得意,难的就是这个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算法毕竟是人类给予计算机的,至少在目前,计算机没能自己创造新算法的能力。而这意味着计算机法官只能对有过类似案件的新案进行审理,一旦遇到新型案情,就没法“自由心证”了。

 

但法律毕竟不是下围棋,以人类社会的复杂多样,想要真的把法官的自由心证转换成算法,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即的事。同时,再先进的人工智能算法都需要经历一个反复试错的过程,可是判案毕竟不是下围棋呐。

 

这里,不妨用艾萨克·阿西莫夫《活了二百岁的人》里的故事作为结尾:

 

一个名为安德鲁的家政机器人,在为其主人服务的过程中渐渐有了自己的意识,并请求用自己所赚的钱换取它的自由。后来,法庭专门是否能够给予机器人展开了一场公开辩论。当法官最终确定安德鲁洞悉“自由”一词的意义之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对于具有先进的头脑、能够掌握自由的概念并且渴望自由的任何物体,没有拒绝把自由给它的权利。”

 

是的,人工智能判案也许会绝对公平、面面俱到、不出现丝毫纰漏,但它永远也不可能做出如此伟大的判决、说出如此精彩的言论。它们或许可以将旧世界打理得不染纤尘,却无法创造出一个更新的世界。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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