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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机器人“小冰”,下面是我写的诗,我是合格的诗人吗?我应该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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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永沛 2017-06-19 06:07
摘要:机器人“小冰”的作家梦,能实现吗

机器人作的“诗”是作品吗?

 

下面这本书的书名叫《阳光失去了玻璃窗》,现在很火,署名作者是“小冰”,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于2017年5月出版,据称这是“人类史上首部人工智能灵思诗集”。你怎么也想像不出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意境,其中有一首诗,叫《你不过是伤心的假梦》(第158页):

 

从梦里的云

只有秋天的太阳

曾经在这世界

我想起你不过是伤心的假梦

在梦里的云

只因他已不及柔媚的风雨

我是太阳独立的地底

我已指着你在渺茫的天空里

 

还有另一首诗叫《美丽而且美丽的太阳》(第125页):

 

有时光偷过了

那是明月清楚的诗意

而今无尽可以广大的转变

现在不起的太阳

在你的光阴

这明白清楚

群星与太阳在宇宙的大

美丽而且美丽的太阳

 

先撇开其他问题,仅仅从这些诗来分析。从法律上看,按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这些作品看起来都不是抄袭来的,是从无限的可能属中产生的,满足成为作品的原创性标准,这些“诗”可能构成文字作品。但这仅仅是表象,如果仔细读一下,你会发现,这些所谓的诗仅仅是文字组合而已,虽然不能说拙劣,但也可以说平庸,甚至毫无意义。即使有可能使读者不能把它与人的作品区别,机器自己生成的内容不能产生打动人心的力量,既不能产生苏东坡《念奴娇·赤壁怀古》“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那样激动人心的诗篇,也不能产生如余秀华《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那样直白人类痛苦爱欲的诗作。

 

而且,在诗集中,除了一首《美丽而且美丽的太阳》外,还有一首《美丽而且美丽的人》(第7页),已经表现出自我的“抄袭”。所以深入分析下去,机器的“创作”,就只是逻辑的排列组合,本质上就是代码。这些诗,不是作品。顶多,可以算“数据库”。

 

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并不排除将来某一天,奇点出现,机器有了意识,甚至情感,机器的“情商”已经达到人类的程度,甚至其同理心已经超越了人类,开始悲悯人类的困境,能够产生伟大的作品。那么,其生成内容,是可能成为作品的。

 

机器人可以成为作家吗?

 

小冰是谁?假如这些诗是作品,小冰是诗的作者吗?微软全球执行副总裁沈向洋博士在该书推荐序中介绍,小冰已经具有了智商和情商了,似乎可以视为作者。但是,这会产生更多的问题。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自然人成为作者,是基本的原则;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自然人之延伸和拟制。所以,仅仅从主体上看,纯粹机器产生的内容,就不能成为作品。机器人是机器,而不是人,只有人类创造出来的内容才是作品,所以因为主体不适合,这些“诗”也就不是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一定是这样的吗?我们得再往下追问。

 

机器人有权利吗?

 

人工智能和网络世界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法面临重大变革,很多东西,不能用传统的方式解决。从环境生态伦理学的新道德观,到整容的普遍性,到性别的进一步模糊,都在颠覆现有的价值观。西方的权利概念,需要深刻反思了。

 

机器人如何行使权利?

 

如果“小冰”对其“作品”拥有著作权,按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小冰将拥有著作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演绎、传播等)。如果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了,如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的人身权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代为行使,财产权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拥有、行使,则人与机器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吗?人是机器人的代理人吗?机器人有委托人类的权利吗?如果都没有,则这样的权利是否为一纸空文?还有,小冰会死吗?如果她不会死,这些诗的保护期就是永远的了吗?机器人的“死”是什么意思?是否要重新定义人类?至于权利,如果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行使或者代为行使,这与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拥有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细思恐极”。这涉及人类心灵和大脑中最隐秘的部分,带有情感的涨落、意义的坚守。人工智能提出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多很多,这使我们更多地反思自己,以及现在赖以存在的制度。我们现在是在用极有限的世界观,来看待无限的未来图景。

 

换一种思路。

 

如果对“小冰”的著作有市场需求,而划定权利边界的成本又低,则赋权是可行的。而按照科斯定理,要把权利配置给行使权利最有效率的一方,所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由“小冰”的所有者或控制者享有权利是有效率的。即使小冰生产的“产品”不是作品,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来进行保护。毕竟,小冰的所有者,设计、影响、赋予了小冰自我学习能力,这也是需要成本的。法律与技术的互动演化,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技术是底层的,法律要回应技术的挑战,完成法律自身的进化。

 

但是,著作权法本身也充满了悖论。著作权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要使作者生产更多更好的作品,增进人类的公共领域,促进精神福祉。但如果机器人能够创作出人类到目前为止最为丰富的作品,则作品的供给就将是无限的。索尼巴黎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开发的深度巴赫(“DeepBach”)创作出2503首与巴赫风格高度相近的作品,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在绘画领域,也有大量应用。同样,在文学创作领域,如果让小冰一直“刻苦”地学习、生产诗,则成千上万首诗就会在瞬间诞生。不存在稀缺性,也就不存在价值,著作权的激励机制,就没有必要存在,著作权法将消亡。这是我们要的吗?

 

也许,情况不会这么悲观。当未来我们在办公室与机器人面对面讨论的时候,除了性别之外,我们可能还需要再贴上两个标签:“人”和“非人”。为了避免对人类的认知造成混乱,把人搞懵,我们在读诗的时候、听音乐会的时候、看展览的时候,可能要区分作者是人,还是非人。就像现在的食品超市,通过基因改造的食物,面对不可知的未来,必须标明“转基因食品”一样。对于出版物,也必须标明“人类史上首部人工智能灵思诗集”。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娱乐与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本文根据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知识产权分会第二期学术沙龙上的演讲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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