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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能请多少天“病假”,是身体说了算,还是单位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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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7-06-13 17:38
摘要:当员工病假时间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当病假时间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市民沈先生:

 

我今年28岁,累计工龄6年。因患腰椎间盘突出,我从去年4月开始请假到现在,目前身体还没好。前段时间单位说我病假期已用完,如不能正常上班,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我想咨询:病假期有多长?病假期满,单位可以辞退我吗?如辞退,我能获得多少补偿?

 


记者调查

 

沈先生的问题,其实牵涉到病假和医疗期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性质不同,病假是个生理概念,是人体在患病后所需要的休息时间;而医疗期是个法律概念,由法律确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期限。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长;医疗期的标准则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关系密切。医疗期是建立在病假基础上的,当员工病假时间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当病假时间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根据第四条,劳动者可享受的医疗期是从劳动者病休之日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沈先生只说了累计工龄6年,但没说目前单位工龄。如果沈先生在目前单位工作年限是5年以下,那么医疗期是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假计算;如果在目前单位工作年限超过5年,那么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假如沈先生属于后者,那么到今年3月底,他的医疗期已终止,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常见病,不属于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不能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除按规定给予上述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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