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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宣判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侵权方被判赔1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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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7-04-26 19:12
摘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软件登记日通常晚于开发完成日,被控侵权软件于涉案软件开发完成后登记前安装并无不合逻辑之处。

计算机软件尤其是专业技术类软件的购买费用不菲,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动起了安装未授权软件的歪主意。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当天,上海高院宣判了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上诉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因使用未授权软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是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NX系列软件系为用户的产品设计及加工过程提供数字化造型和验证手段的软件,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7月,西门子公司向上海市相关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装使用了未经西门子公司授权的NX软件。文化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技术部32台电脑中有8台安装了未经授权的NX软件8.5版本,软件安装时间是2012年10月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也承认系因工作需要从网上下载、安装了上述软件的破解版。据此,西门子公司以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称,西门子公司的NX8.5软件登记日期是2012年10月8日,而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软件安装时间是2012年10月1日,涉案软件登记日期晚于被控侵权软件安装日期,“侵权”不符合逻辑。另外,西门子公司索赔金额应该依据其实际损失的金额,而不应该依据案外人销售或购买涉案软件的价格。在没有证据证明西门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获利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认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安装并使用被控侵权软件,并且在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送侵权警告函后,仍未删除被控侵权软件。使用被控侵权软件期间,上诉人曾于2012年11月2日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某计算机信息技术公司处购买过正版的NX7.5软件。

 

上海高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软件登记日通常晚于开发完成日,被控侵权软件于涉案软件开发完成后登记前安装并无不合逻辑之处。上诉人下载、安装、使用NX8.5破解版软件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赔偿金额,鉴于上诉人曾以人民币17.7万元的价格购买过正版的NX7.5软件,而本案中其安装、使用的8套侵权软件为该版本升级版,售价理应不低于该售价;同时上诉人曾购买过正版NX系列软件,应当知道该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而且在西门子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后仍未删除被控侵权软件,主观恶意较大;上诉人侵权持续接近三年,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而言期间较长;上诉人公司规模相对较大,因侵权所获利益理应相对较高,综合以上因素,一审判赔140万元的金额合理有据。上海高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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