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区情 > 十二公民 > 文章详情
民法总则对话│不称职的父母,可以被“解雇”了
分享至:
 (2)
 (2)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彭薇 2017-04-18 16:45
摘要:最大亮点之一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突破。

文/ 解放日报· 上观新闻记者 彭薇

 

访谈嘉宾:计时俊 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亲属监护优先”进一步落地

 

上观新闻:民法总则不少内容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相关。如果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作对比,前者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局限?而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调整变更有哪些亮点?

 

计时俊: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三十余年的运行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监护制度是传统民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有制度,因其重要性而增加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且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使得监护制度成为兼具公私法特性的民法制度。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局限性,一些方面存在“空转”或“沉睡”状态。

 

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对比条文数量,民法总则共有12条,远超民法通则的两条规定。更重要的是,民法总则极大丰富了我国的监护制度,让它更加落地了。

 

上观新闻:是否能结合案例说明?

 

计时俊:我经手的案件中,常出现父母双亡后,多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争夺问题,因为主要牵涉到遗产或其他权益。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也十分为难。毕竟,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没有写入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增设了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生效条款。这就意味着父母在重病的情况下有权以遗嘱的形式为孩子指定监护人,父母的指定通常是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安排。这个条款的设立,既尊重了父母的生前愿望,也有效减少大家庭“争夺战”,更好地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尊严。

 

上观新闻除父母以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还有哪些人,监护的顺序是怎样的,这次在民法总则中已经明确。

 

计时俊:没错。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就体现了亲属监护优先的原则,民法总则以细化的形式,让这一原则进一步落地了。

 

民法总则增设了对父母以外的自然人监护的监督条款。比如,规定了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假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明确了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亲属监护优先的设计,是人性善的哲学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法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指定,更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样就怎样”?行不通了

 

上观新闻: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在此前草案中这项条款一直备受争议。

 

计时俊:虽然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规定了撤销监护权人资格的条款,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几乎没有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可循。

 

江苏一名6岁的男孩长期遭受父亲虐待,他的父母早已离异,母亲并不愿接管孩子。律师、妇联部门等干涉后,孩子交给祖父母抚养,可一段时间后,父亲又将其接回继续虐待,给孩子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这一两年,我跟踪了这个案子,希望当地妇联能够提出撤销孩子父亲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将孩子暂时转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抚养。但我们遭遇的尴尬是,如果由妇联、某个律师或律协提起诉讼,这些组织和个人又算是孩子的什么人?在上海,前两年曾经有这样成功的案例,孩子遭遇家暴,由妇联部门提起诉讼,长宁区法院最终判定剥夺其家长的监护权。但这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都非常少见。

 

上观新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总则的条款有何突破?它意味着什么?

 

计时俊: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了父母仍是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但是不称职的父母,今后可以被“解雇”了。

 

一个较大的突破是,确定了提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按照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作为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主体。这一条款给法院的裁决提供了量化的标准,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人,这有效解决了之前困扰我们的众多“剥夺监护权”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上观新闻不称职的父母,其监护权被撤销后,是否同时剥夺了其他权利?

 

计时俊: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权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原监护人无需承担相应的监护成本。之前我们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当监护权被剥夺后,是否同时剥夺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利”,因为仍然考虑到我国继承法立法所基于的血缘因素。

 

但若父母因过错或犯罪被剥夺了监护权,其将监护权的责任完全推给了社会和国家,不承担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任何费用但基于血缘却可继承孩子长大后的财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民法总则进行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分离,要求负有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被监护人成长中的必须费用。

 

上观新闻:“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样就怎样”,这样的想法行不通了。

 

计时俊:父母有虐待、遗弃儿童行为的,其监护权应当被剥夺,这既是国家对父母监护权的一种监督,也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措施。

 

监护事项国家决定权的确立,进一步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未成年人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是国家的财富和未来。家长不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国家有权收回其作为父母的资格。这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这一民事立法契合世界立法趋势与潮流。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提起的获得支持的剥夺“父母监护权”案件。国家机关在追究家长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交给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进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2)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