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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离职签协议时,经济补偿按老标准算的;如今新标准出来,差价能讨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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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7-04-15 18:14
摘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提出了另外一个观点:假如罗先生在与单位签定的协议中,双方已就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与数额签字认可,那么,可视为协议生效,单位可以不做补偿。

市民罗先生:

 

3月下旬,我和单位达成一致协议,于4月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协议规定: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公司服务的年限乘以个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我和单位签订协议时2016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所以,当时协议中的补偿金是按照2015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4月1日,2016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终于公布,比2015年高了一大截。我想问:我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新标准,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价么?

 


记者调查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案例中合同内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简称“社平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罗先生和单位是在3月协商于4月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是上一年度,也就是2016年的社平工资标准。依据4月1日官方公布的数字, 2016年的社平工资是6504元(2015年社平工资5939元),而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计算的,所以从理论上说,罗先生可以要求单位对经济补偿金的“差价”做出补偿。

 

不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提出了另外一个观点:假如罗先生在与单位签定的协议中,双方已就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与数额签字认可,那么,可视为协议生效,单位可以不做补偿。

 

这里提醒职场人士,在签定相关协议时,对某些细节要多加推敲,特别在某些时间节点更要注意。比如一季度末,通常是与社保等相关的年度数据即将公布的时候,这个时候,无论是离职还是入职,在签定协议时尽量多关注条款细节,比如离职要关注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入职要关注本年度的最低工资……等等。回到罗先生案例,考虑其从签定协议到正式离职还有一个月的时间,而在这一个月内,2016年的社平工资很有可能就要发布,因此在签署协议时,对有关经济补偿的条款,如果不是约定具体的数额,而是约定按哪一年度数值计算的话,就能较好免除目前的被动状态。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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