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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立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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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熠 2017-03-01 09: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施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责任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分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5条。这是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

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责任,对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将产生重要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如在财政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等。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政府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协调发展和保障特殊群体文化权益的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对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

 

对标《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上海市将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指引,立足上海实施意见,继续补短板、夯基础、谋创新。通过专题培训、媒体系列报道,做好新出法规、规划的宣传普及,同时配套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项目)的先进经验成果集中回顾报道,为上海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基础保障。

围绕“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公共文化方面的主要任务,本市继续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抓手,扎实推进重点改革工作。在松江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突出综合性、注重适用性,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探索推进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制度建设,试点总分馆制。

本市将继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增强公共文化有效供给。充分发挥徐汇、浦东、嘉定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先导作用,全面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整合资源,加强乡镇综合文化中心内容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用好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文化上海云”平台建设,根据市民需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上线内容,增强用户体验,建立长效运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三级配送网络,重点加强街镇层级文化配送建设,提高远郊配送质量。加快推进上海公共文化配送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优化上海市民文化节办节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成为市民文化节办节主体,激发办节活力。

 


(编辑邮箱:scljf@163.com)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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