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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究竟该让谁来当“二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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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勇鸣 2017-02-22 06:40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如同接力赛,科学家要把接力棒交给企业家去做,但是科学家和企业家思维不同、语境不同,所以这中间需要有一个非常专业的综合性团队去当“二传手”。那么谁来当这个“二传手”呢?

我国每年取得科技成果名列世界前茅,然而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如同接力赛,科学家要把接力棒交给企业家去做,但是科学家和企业家思维不同、语境不同,所以这中间需要有一个非常专业的综合性团队去当“二传手”。那么谁来当这个“二传手”呢?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

 


根据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章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国际上没有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多使用“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或“技术创新(Technology innovation)”等进行表述。

 


科技成果转化难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它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去经营,需要政府创造一系列必要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转化能力弱,积极性不高。国企大而不强、外企强而不为、民企长而不大。二是高校科研机构供给能力不足现行考核体系“重数量”,导致科研人员片面追求发论文、申请专利的数量,而对成果的创新性、市场应用性等方面重视不够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撑能力较弱。科技创新服务业“小、散、弱”,专业化队伍缺乏。四是政策之间存在“脱节”、“打架”现象。加上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门槛、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特点,这些都导致转化成功率低。

 


专业的事还是要让专业机构来做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有:拥有科技成果单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中,拥有科技成果单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不是发展方向,因为高校科研院所没有资金、设备和市场信息优势。

 


事实上,发达国家之所以专利转化、许可比例高,主要原因在于其科研成果并非靠一个人或者一个科研团队转让出去,而是靠技术转移部门(OTT或OTL,即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或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转让出去的。一般在发达国家,有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做知识产权的转移工作,他们当中很多人拥有工科背景,还拥有法律方面的文凭,或者是有投资方面的背景。比如牛津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就拥有一大批这样的人才,只要你的成果值得转化,学校会替你申请专利。而美国则要求大学都建立OTT、OTL。从上世纪70年代起,美国斯坦福大学就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拥有自己的技术转移公司或投资基金。

 


目前在国内,很多人希望通过中介把技术转移出去,但是中介一没有钱,二不了解技术源,怎么能做好技术转移工作?

 


事实上,中介机构的技术转移模式已逐渐被发达国家抛弃。2004年,日本大学开始进行改革,建立大学技术转让机构。以色列魏兹曼科学院则早在1959年就成立了专门的耶达技术转移公司。耶达技术转移公司是世界上第三大最为盈利的技术转移公司,成功衍生出50多家公司。2011年该公司通过技术转移实现收入高达100亿美元。

 


根据目前我们国家的政策,高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办企业,但可以对技术成果选择转让或技术许可。然而,由于技术市场不发育,真正转让成功的非常有限。因此,应探索通过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OTT,成立技术转移公司,通过与社会合作,帮助教研人员与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成果参股转让企业,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否则,你对自己的技术都不相信,都不敢投资,别人谁会买你的技术?

 


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OTT,调整工作职责,转化经营机制。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通常只是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成果转化的专业化管理,营运机制与市场、与国际很难接轨,专业化人才严重缺乏。在发达国家,几乎每个高校都有OTT,其功能是筛选成果,完成专利申请,对专利进行投资。具体做法:评估教研人员的技术成果能否转化,能否支持公司经营;帮助教研人员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或事务所取得联系,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学校和教师签订协议;建立预先专利制度;依法运作,合理分成。OTT下设创新投资基金或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对专利进行投资。

 


二是培养高素质的专业转化队伍。高端复合型人才缺乏是我国专利质量和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国际上的知名高校每年专利申请量大多在几百个,但专业化管理人员通常有几十个。而国内一些大学,每年专利申请量几千个,但专利管理人员仅几个,并且主要还是行政管理。这使得专利质量很低,成果转化也非常困难。在发达国家,一个典型的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需要具备独特的知识和技能的组合,通常是以自然科学博士或硕士为起点,然后加上工商管理或法律方面的高级学位,即使具有这样背景的专业人才也还需要3—5年的工作积累来培养其法律和商业判断力,才能应对OTT工作中的各种任务,包括特定区域许可,筛选被许可方,以及确定合适的市场、客户、商业应用范围和可能的商业模式。在国内,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即使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机构和服务行业中也是凤毛麟角。

 


三是成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资金的投入。对于早期的发明,政府应出资帮助往前推进一步,通过专业化运作,促进其转化。与政府在研发方面的巨额投入相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所需要的投资是很小的,但能够起到杠杆作用,产生的效益是巨大的。发达国家研究、开发和商品化的资金投入是1:10:100,中国是1:0.7:100。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和创投母基金。最近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计划规模10亿元,首期4亿元已认购完毕;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规模7亿元,首期注资2.8亿元;广东省粤科国联知识产权投资运营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等。2017年2月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公告》,向社会公布8支创业投资子基金。其中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的首期规模达到100亿元。上海市和杨浦区政府将在该基金中出资12亿元。

 


四是健全社会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创新主体的粘接剂和创新活动的催化剂。之前谈到中介机构的技术转移模式已逐渐被发达国家抛弃,但这并不等于说,中介机构整个就不能用了。在发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将部分工作外包给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专利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文献的检索和专利性的判断,法律顾问可以协助起草许可合同,风险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可以参与评估专利价值和确定合适的商业模式。然而,在国内这些服务机构还没有发展起来。在这方面,上海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徐汇区建立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依托盛知华、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推进更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市知识产权局推动浦东新区与扩容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对接,将“专利资助”事权下放至浦东新区,等等。

 


五是构建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评价,应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成果转化人才应突出转化效益效果评价。需要指出的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不是给发明人员比例越高越好。任何职务发明都要处理好发明人员、发明团队和发明单位(原来还有国家)的关系。国际上,职务发明收益分配一般为三三制。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转让收入15%用于技术发展,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和学校各拿1/3。以色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做法是,大学占40%,发明者占40%—50%,发明者所在实验室占10%—20%。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来自于给大学的资金回报。以色列法律规定,专利技术所有权归学校,专利使用权归学校技术转移机构。只有当技术转移机构决定不负责某项技术的转移时,这项技术才可以被研究者自行处理。让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享有更多的收益,更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进一步转化。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邮箱:shhgc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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