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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要避免任性发展与任性使用,出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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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汤啸天 2017-01-17 06:16
摘要:科技发展和高科技的应用只能提出合作的需求,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推动合作机制的形成。

最近,“共享单车”真挺热的。

 

 

1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共享单车”标杆企业摩拜单车公司的胡玮炜参加该座谈会,并建议要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

 

 

正在召开的上海“两会”上,共享单车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有市人大代表表示,共享单车是分享经济的一种形态,由于其符合低碳出行理念,政府对这一新生事物处于善意的观望中。但伴随着共享单车市场的不断发展,问题也不断显现,比如,投放无序、管理缺失、安全隐患等。

 

 

共享单车是互联网技术的产物,其巨大的创新价值不容忽视。与此同时,其承载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的理念,既对管理者提出管理能力的挑战,也对使用者提出自律素养的考验。共享单车的共享之“惑”如何破解,成为当下该领域的核心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的破解,也将对我国分享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治理水平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共享需要更高程度的自律

 

 

如果为放置在公共场所、实行开放式管理、随时随地供公众使用的单车“起名”,可能会有“公益”、“公共”、“共享”等多种选择。相比较而言,“共享”更为准确,也更为大众所接受。但是,从概念上看,共享本身就是自律理念的体现,即共同享受的权利之中包含着共同爱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自律本身就应包含在共享的理念之中。在享受一定服务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这就要求,共享的参与者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通过自律实现“欲求己方便,先与人方便”。而从结果上看,如果共享单车成为妨碍他人通行的障碍物,就会遭到多数人的反对,即便增加车辆投放量也必然招致更多人的破坏。为此,共享单车能否在我国持续发展,根本保障是由民众自律意识与强有力的管理所形成的使用秩序,否则,共享单车带来的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断言“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既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又阐明了合作与社会关系具有息息相关的联系。是合作决定了社会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合作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共享单车的发展建立在互联网技术更为成熟的基础上,在本质上要求人力投入的最小化。以当前较为突出的“乱停乱放”为例,投入力量在某些地段进行劝导、整理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大量人力投入从根本上背离共享的合作机制,合作制度的完善和合作机制的形成需要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也就是说,真正做好共享,可以辅以一定的人力劝导,但更需要的是高程度的自律。

 

 

共享需要更强有力的管理

 

 

以交通秩序为例,“红灯停、绿灯行”不是靠惩罚、靠强制、靠监督形成的,只有人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实现人与车的畅行与安全。就共享单车的管理而言,至少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投资方、企业方、使用方的共同合作。

 

 

社会关系包含两个环节:一是社会合作,一是社会斗争。共享单车受到普遍欢迎,合作的力量将会逐渐壮大,但是,破坏的力量也会存在。例如,从事非法运营的人或许就会认为,共享单车是断了他的“财路”。政府管理的一个功能,就是组织社会合作和控制社会斗争,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此外,共享是指资源既定的前提下,表面上淡化所有权的归属,采用“你用我也用”的模式,允许更多的人分时空、重复使用同一资源。由于“一物多用”,难以对使用人实行“一对一”的管理,人性的弱点就容易在“责任弱化”的过程中膨胀。对此,企业需要更强有力的管理,约束和规范使用者的使用,避免“责任弱化”行为的出现。而政府的职责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向社会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公共产品,当企业家、投资人用自己的人财物力推广共享单车时,政府的管理责任实则也是加重了而不是减轻了

 

 

从现象上看,共享单车当下最突出的问题是“乱停乱放”。其实,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事先的可行性研究不足和管理的缺失。一旦共享单车在任性发展的过程中与任性使用相叠加,再大的财力投入也无法掩盖无序的局面,方便群众就是一句空话。

 

 

具体而言,共享单车管理必定包括的评估项目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需要多少共享单车,即某一座城市共享单车数量与人口规模的关系;二是谁是共享单车的共享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显然需要防止未满12岁的孩子“蹭车”;三是自行车轮径从10英寸到28英寸之间,如何使共享者选用适合自身条件的自行车;四是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后的责任认定与分配,车辆提供方责任与使用人责任、自身损害与第三方损害、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如何分别处理;五是故意倒卖、破坏共享单车或者表面上将共享单车放在公共空间,但实际上被独占时,应当如何处理;六是如何发挥诚信记录在共享单车管理中的约束作用,等等。

 

 

政企合作是发展共享的必由之路

 

 

20世纪初,学术界提出了行政合作的新观点,基本的共识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全面合作。行政合作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共同行动的实践理性活动,包括行政立法中的合作、行政决策中的合作和行政执法中的合作,行政合作应当渗透在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诸如扫一扫二维码就能使用单车的成熟科技成果一定是合作的结晶,但是,科学技术本身对管理者、使用者合作的呼唤并不能自然生效。某项在使用中所产生的合作要求,也绝不能替代管理者、使用者认识到合作的必要性、紧迫性。科技发展和高科技的应用只能提出合作的需求,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推动合作机制的形成。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主体从内心产生的合作需求,是对事物发展根本规律和自身定位职能的正确认识。平等、互信、互利、共赢、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是合作理念的基本内容。合作理念的建立极为必要,合作的理念必须内生于心(头脑),才能在实践中外化于行(行动),经过经验的提升固化于制度。总体而言,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在人与车之间建立起“共享+共护”的关系,其中的“共护”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对车辆完好整洁的爱护,二是正确停放车辆,防止外力对车辆的损害。

 

 

就具体做法而言,对于共享单车的行业管理,应该以市场化为基础,协同政府、企业、社区和市民等多方面力量,积极疏导、合理引导、鼓励创新。2016年12月16日,深圳交警与摩拜单车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共享单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联合声明》,标志着深圳成为全国首个规范管理共享单车交通秩序的城市。打造政企合作创新模式,共同规范管理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也成为深圳交警的新工作思路。上海也可以形成符合上海特色的具有政企合作内容的共享单车发展与管理指导意见,并以共享单车的管理为“试验田”,进一步探索分享经济以及政企合作、公私合作,形成社会治理的新实践新经验。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主编:王珍,编辑:李小佳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项建英 邮箱:shhgc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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