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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配在台湾① 】让大陆新娘成为次等移民与三等“公民”,台湾这些法规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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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洪俊杰 2017-01-10 06:00
摘要:在上海交通大学台湾研究中心举办的“陆配群体的社会融入与价值认同”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在台陆配与两岸学者对此进行了讨论。

据台湾当局统计资料,截至2016年6月台湾陆配(台湾人的大陆配偶)总人数为349242人,其中女性为325843人,男性为23399人。

 

这批陆配在台的生存状况如何,台湾当局对她们的法律规范又是如何?在上海交通大学台湾研究中心举办的“陆配群体的社会融入与价值认同”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在台陆配与两岸学者对此进行了讨论。

 

作为岛内“移民移住联盟修法联盟”顾问,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廖元豪博士长期研究台湾当局陆配法制,多年来为陆配争取合法权益,他介绍了台湾的相关法律以及陆配姐妹的维权故事。

 

 

1992年前的两岸婚姻:相聚无期的“重婚”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如果从台湾法制的角度来看大陆新娘在台湾,可以分几个阶段?

 

廖元豪: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2年之前,那时候台湾还没有成文法律来规范两岸婚姻;第二阶段是1992年到2008年,那段时候是基于1992年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最后阶段是2008年到2015年,逐渐修改存在歧视的“两岸条例”。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我们先说第一阶段,那时候的两岸婚姻更多是历史问题。

 

廖元豪:没错。从理论上说,在“两岸条例”没有制定之前,两岸之间是隔绝的,但这并不代表没有“两岸通婚”。1949年之前的许多婚姻,由于政治原因而长久分离。许多大陆人身不由己地来到了台湾,和他的原配隔绝。这些夫妻的伤痛也是时代的悲剧。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而这些被迫来到台湾的大陆人,之后在当地组成了新家。

 

廖元豪:眼见夫妻重聚无期,许多来台的大陆人就在台湾“重婚”。照理说,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可当时也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对待。但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两岸开始接触,原来的夫妻要相认团圆,这就产生了新问题。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这些“重婚”该怎么处理?

 

廖元豪:按照法律肯定要禁止重婚,那么在台湾的“后婚”都要被撤销。真这么做的话,多少台湾妻子变成“非法”,多少台湾子女变成了“非婚生子女”?在此情况下,台湾“司法院”在1989年,也就是“两岸条例”还没制定前,作出了释字242号解释:

 

解释中称,“‘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或音讯全无,生死莫卜情况下发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也就是说重婚是不允许的,但因为1949年政治局势导致的分离与重婚,不在这一限制。

 

廖元豪:这是一个务实的解释。但只保障了台湾夫妻以及他们台湾子女的利益,那么在大陆苦等几十年的原配利益又该怎么保障?这就不是台湾大法官想考虑的问题。

 


1992年—2008年:次等移民与三等“公民”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到了1992年,台湾当局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它的出发点是什么?

 

廖元豪:“两岸条例”的一些规定是以“保障台湾人民免受大陆亲友分产”为目标。条例在承认两岸交往的同时,严格限制“大陆人民在台湾”的各项权利。当时制定的背景是“大陆人民住大陆,台湾人民住台湾”,没想到之后会有大量的大陆民众来到台湾,原本想限制在大陆的大陆民众的条例,也就套用于在台湾的大陆配偶身上。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到2003年,歧视在台陆配变得更为严重。

 

廖元豪:当时的气氛是,台湾“政府”和社会整体疑虑来自东南亚与中国大陆的婚姻移民,两岸条例在这一年作了大幅度的修正。结果是,陆配的待遇别说远不及台湾民众,还不如同为婚姻移民的“外籍配偶”,也就是所谓次等移民。举几个例子——

 

陆配取得台湾身份证的最低年限原则上是八年,外配是四年;陆配来台前六年原则上没有工作权,外配没有限制;陆配单纯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可能被强制出境,外配没有规定;陆配之“前婚子女”无法来台居住,外配原则上可以;陆配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外配没有限制。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有没有反对的声音?

 

廖元豪:我所在的“移民移住联盟”希望通过修改“两岸条例”使陆配权利比照外配。但遗憾的是,在“立法院”的修法行动中,民进党党团拒绝签字,国民党也不愿意为他们动用表决权,最后就不了了之。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等八年后陆配拿到台湾身份证后,受歧视的情况是否会改变?

 

廖元豪:即便有了台湾身份,也只是三等“公民”。举个例子,一位谢姓陆配取得台湾身份后通过公职考试,但不能担任公职。因为根据“两岸条例”规定,陆配取得台湾身份后,仍有十年不得担任任何公务员。对于这种歧视性条款,我协助谢姓女士申请释“宪”,但2006年大法官作出了618号解释——

 

基于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设籍台湾地区未满十年者,对自由民主宪政体制认识与其他台湾地区人民容有差异,故对其担任公务人员之资格与其他台湾地区人民予以区别对待,亦属合理。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以“莫须有”的理由剥夺了在台陆配的正当权利。

 

廖元豪:更有甚者,当时的民进党“政府”还恶劣地扩张“公务员”的范围,将公家部门的约聘雇人员、临时人员,都涵盖在十年范围内。也就是说,取得台湾身份的陆配,居然连完全不涉及公权力的庶务性工作也不能涉及。可见,当时排外与恐“中”的气氛是何等严重。

 


2008年—2015年:一步一步的进展与挫折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08年台湾地区政权轮替,修改“两岸条例”是否有了可能?

 

廖元豪:我们再次提出了“两岸条例”的修正案。但马英九“政府”仍然担心政治效应而不敢一步到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总是七折八扣的,2009年“立法院”通过的修正案也没有全盘改变陆配“次等移民”的地位。

 

不过相较以往,修正案还是有了一些进展:第一,陆配取得了工作权;第二,陆配取得台湾身份证的最低年限由八年缩减为六年;陆配的继承权受到较高保障。台湾“移民署”也成立了移民人权保障委员会以及审议驱逐出境委员会,包括陆配权益。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经过这么多年的历练,陆配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是否有所提高?

 

廖元豪:举个例子,过去台湾在处理“陆配的大陆子女能否来台居留”的问题采取双重标准——同为“前婚子女”,外籍配偶可以申请子女来台居留,但大陆配偶子女只能短期探亲。

 

要在过去,陆配姐妹们为了维权,不是在大庭广众痛哭,就是去陆委会求情,那时她们开始致力于“改变”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一次次与“政府”官员对话,共同草拟并审议条文。最终成功修改了条例,使陆配子女能够来台湾长期探亲,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取得长期居留地位。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但偏见与歧视并没有终结。

 

廖元豪:2013年,“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两岸条例”的修正案,要将陆配取得身份证的最短年限从六年变成四年,以求与外配平等。这样最起码的要求,再加上国民党属于“立法院”的多数党,按理说没问题,可就是没能通过。可见,即便在台湾生活那么多年,部分台湾人是还是会把仇“中”心态转嫁到“台湾媳妇”陆配的身上。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最后一个问题,民进党全面执政,地区领导人又是被称为最严苛陆委会主委的蔡英文,这对大陆配偶而言,是福还是祸?

 

廖元豪:看来有很多危机,但是否可能是新的契机呢?民进党固然为了政治目的与意识形态对陆配不太友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民进党如果愿意采取对陆配友善的措施,它所面临的政治顾忌远比畏首畏尾的马英九“政府”少。

 

比如,之前规定取得台湾身份证的陆配不能担任“政府”的临时人员,即便在马英九时期也没有改回来,而却是在民进党执政时期取消了这一不合理规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内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项建英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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