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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烟民的权利?“控烟条例”争议的关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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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保平 2016-09-20 06:10
摘要:“控烟条例”的修订中,“不伤害他人原则”是立法基础。如果对这个原则能达成共识,特殊场合要不要设吸烟点的问题不难解决。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已多次开展民调,反复进行讨论。几轮下来,究竟是屋顶之下全面禁烟,还是开个口子,在有些特殊场合有条件的设吸烟点,似仍有争议。

 

为什么会有争议?有人认为,是要考虑吸烟者的权利。但我认为,这个立论并不成立。因为“控烟条例”的修订,其价值导向就是最大范围的减少吸烟者对他人的伤害。

 

我们所说的符合国际大都市形象、提升文明程度,从本质上说,就是对一些经科学认定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即便曾经合法,也应当克制和放弃。须知,人的平等权利,不仅仅是“我”的自由,而是有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组成的,人类社会就是在协调‘我’的权利和作为‘我’的他人权利中进步的。当一个空间内的吸烟行为会对造成伤害,就应当予以禁止;而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吸烟者的权利仍是自由的。

“控烟条例”的修订中,“不伤害他人原则”是立法基础。如果对这个原则能达成共识,特殊场合要不要设吸烟点的问题不难解决。不管你是设单独排风通道,还是安装全封闭隔离墙,只要经科学测定不会对周围公众造成伤害,就没有理由不允许。至于投入和成本,属于公共财政使用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表。这里的关键是“科学测定的标准”——谁来制定标准? 标准的依据是什么?谁来检测?谁来核准审批?审批者的责任是什么?如何问责?如果《控烟条例》本身不能作明确规定,就应该配套一个足够具体的实施细则。否则,这个“特殊场合的吸烟点”就无从把握,到头来口子就容易越开越大,最终伤及我们的立法原则。

 

“标准”是各类法规制定中的重要问题。标准越细化、越明确,公众越容易遵守,执法者越容易执行,监管者越容易监督。过去在违法建筑整治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居委会干部反映,对私人住宅什么算“违建”?什么是合理装修?地下可以挖多深?凉棚可以搭多高?自己花园里挖个鱼塘算不算违建?这些似乎都缺乏明确标准。尽管上级一声令下,小区拆违声势搞得很大,但她们很难执行。标准的确立,离不开科学的依据、理论的探讨,现在还有大数据的分析,这些都是值得一再努力的。

 

人们对“控烟条例”的另一个担心是执行难。确实,一个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要靠一部法律就能完全改变,并不现实,就像红绿灯制度实行了上百年,今天依然有人乱穿马路。一项法规或制度的确立,必须具有刚性制约,而这种制约包括两部分,一方面是外部的制约,即我们常说的“执法必严”;另一方面是自我制约,即公众的守法意识,也即对法治的基本尊重。体现法律的宣示作用,两者缺一不可,也都应当被寄予希望。

现代社会,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公众的文化水平、法治意识也日益提升,当一部新法规或法规修订条例出台后,应该相信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的人,一定比无视法律、任性违法的人要多。即使在一定时间、地点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更大多数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他们被侵权后,可以投诉、举报、监督、批评,从而形成日益强大的法治舆论氛围,这种威慑作用我们也不要低估。

 

从2007年上海实施《室内控烟条例》以来,虽然从罚款数字看,执法并不理想,但控烟情况毕竟得到了较大改善,说明人们这方面的文明素养还是在提高之中。这可能与上海世博会期间,场馆全面禁烟的实施有关。一个现代理念、一种世界趋势,在上海这样一个决心打造全球城市的地方,还是比较容易接纳的。

 

当然,严格执法仍然是每一部法规的生命所在。特别是室内全面控烟新条例若通过,开始阶段的实施十分重要,有关部门应有计划、有部署,抓住关键点举一反三,让执法起到规范人的行为、养成人的习惯的作用。我们现在常说现代治理能力,这种治理能力到底体现在哪里?好好研究每一部法规出台后如何实施、是否有效,应该是检验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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