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观见 > 文章详情
【观见】“骂河南人”被告,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
分享至:
 (70)
 (17)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6-09-09 05:40
摘要:井长水诉胡伟案的后续进展值得关注。它或许是一个突破,或许会有波折。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

 

“马某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的不堪。”

 

胡伟可能不会想到,他会因为骂河南人而成了被告,而且很有可能是有史以来第一个。或许他应该感到荣幸——不是因为骂了河南人,而是因为,这也许意味着一次法治层面的重要突破。

 

有意无意间,胡伟的被告,重启了那个一度尘封的议题:公益诉讼。

 

尽管尚未破冰,但曾被寄予厚望,却屡屡遭遇瓶颈的公益诉讼,似乎正迎来曙光。

 


“公益诉讼”?

 

8月14日,借助演员王宝强婚变等热点事件,一位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上对河南人进行言语攻击。即使删除了微博内容,这位试图“服软”、狡辩蒙混过关的“非著名主持人”,仍将面临比预想严重的多的境况——吃官司。

 

与以往大多对骂过去、不了了之不同,这回有位较真的河南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8月31日,郑州市民井长水以个人名义,将胡伟及新浪微博注册的独立公司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求胡伟删除并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名誉的言论,要求被告在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井长水是普通市民。他对媒体说,“胡伟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对河南人民无端羞辱、谩骂,严重伤害了河南人民的感情。作为河南人民的一员,我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河南的形象。”

 

9月7日,金水区法院查明符合起诉条件,正式立案。

 

胡伟确实在贬低近一亿河南人的声誉。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他多次在微博上公开侮辱诽谤河南人,对在河南生活工作的人群的名誉、人格尊严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具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性质。

 

而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胡伟所发言论指向河南人,只要户籍地、工作地在河南的人,即具有提出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井长水的身份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受理立案。

 

以公民个人身份,起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怎么看,这都具备了一场“公益诉讼”的样式。

 


公地悲剧

 

美国社会学家尔文·戈夫曼在《污名》一书中指出,污名化将人从“完整的、平常的人”降级到“沾上污点的、被贬低的人”,被污名化的人身上被赋予了某种不光彩的特征,感到丢脸。这样的污名化行为,必须得到制止,必须给这些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群体以公允的评价。

 

毋庸讳言,在网络空间,语言暴力、地域攻击并不少见,“抹黑”某一群体的事情时有发生。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往往内容正面、格调积极的网帖,评论却常常“歪楼”到地域攻击上,动辄“XX省的人全是骗子小偷”、“见到一个XX的就打一个”,不知发出这种充满戾气的言语的人,究竟是怎样一种阴暗的心理?

 

我们不去讨论这个。只是要说,当戾气言语伤害到一个公共群体——而不是个人,受害者拿什么予以还击?推而广之,在环保、消费等等领域,当作为群体的公众受到了集体性的伤害,法律能否为他们讨回权利和尊严?

 

对这类“公地悲剧”,民事公益诉讼是最有效的手段。

 

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这是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终于将大气污染纠纷的解决纳入到司法框架中,被业内视为“具有标杆意义”。此前,由于有大量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逻辑关系,从而无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针对污染发起具体的诉讼,或者受害者根本不具备诉讼资格。好在最近一次环保法修改,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成功纳入法律,更引入了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突破。

 

同样,在消费纠纷领域,去年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欧珀两手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可谓真正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虽然案件以三星、欧珀纠正侵权行为,消保委撤回起诉告终,但在这之后,整个手机行业掀起了一股“整改风潮”,甚至连手机制造巨头苹果公司也“卷”入了这股风潮,而且国家工信部也出台相关新规。公益诉讼的威力,可见一斑。

 

只是,在数量大得多的“公地悲剧”面前,公益诉讼的成功率,却几乎微不足道。

 

回到井长水案,严格按照法律,这个被寄予厚望的案子其实算不上名正言顺的“公益诉讼”。其原因在于,井长水恐怕很难算作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破冰探索?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依据是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新修订的《民诉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公益诉讼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的许多公共事件中,主体资格都是阻碍公益诉讼提出和立案的最大因素。

 

知名律师游闽键指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名誉侵权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或企业,因此针对不特定个人、企业的名誉侵害是可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寻求司法保护的。然而,目前只能由机关或社会组织出面向法院起诉,法律对“机关”和“社会组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方面我们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公益诉讼的数量也非常少。

 

井长水起诉胡伟获得立案,是否意味着法院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悄然放宽、进行了创新?恐怕很难下此结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件便予以立案。因此,这个案子虽然立案了,也不代表就是公益诉讼。理论上说,仍存在这种可能,井长水的诉请开庭后被驳掉,因为主体不适格——当然,人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状况。

 

事实上,对于公益诉讼有规定但制约多的现状,不少法学专家都在撰文呼吁扩大主体资格范围,以更好维护公共利益。近两年,法学理论界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当将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化,并且扩大到个人,让公益诉讼发挥应有的功能。

 

井长水诉胡伟案的后续进展值得关注,此次郑州法院内部也曾就此事广泛咨询业内专家意见,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立案。它或许是一个突破,或许会有波折。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

 

它提醒人们,当一个群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除了郁闷、生气,你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它也提醒那些在网络空间“肆意喷粪”者:网络空间的隐匿性较强,却也并非法外之地,请你谨言慎行,不要往别人身上泼脏水、贴标签来显示自己不知从而来的莫名“优越感”。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题图制图:邵竞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7)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