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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乘客多付机票款退款据为己有,法院判携程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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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6-08-02 19:52
摘要:自己明明订的是张单程机票,却莫名其妙变成了包含两个航段联程机票。更蹊跷的是,在他乘坐第一航段后,第二航段的机票款370元被人申请退款,而这笔钱并未退给韩先生,钱哪里去了?

文/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 陈琼珂


韩先生从携程网订了张机票,付款后却发现机票有些奇怪:自己明明订的是张单程机票,却莫名其妙变成了包含两个航段联程机票。更蹊跷的是,在他乘坐第一航段后,第二航段的机票款370元被人申请退款,而这笔钱并未退给韩先生,钱哪里去了?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令携程公司赔偿韩先生1110元。


“自愿退款”并非乘客提出


去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下单购买机票。网页订单显示该机票信息为:大理市→昆明单程,日期2015年9月3日,乘机人韩先生,总金额920元等。


然而,在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后,韩先生通过该张机票承运人东方航空公司查询得知,该机票航程包括“大理→昆明→丽江”,单程机票居然变成了联程机票,即包括大理至昆明及昆明至丽江两个航段。他当即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询问,遭到对方否认,还表示“即便还有第二段航程也不许你乘坐”。韩先生随后按期搭乘了大理至昆明的航班。


同年10月13日,东方航空公司开具《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然而,上述退票并非韩先生提出的申请,韩先生也未收到相应退票款。


“携程公司在出售机票时隐瞒事实并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韩先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携程公司赔偿三倍机票款2760元。


携程公司辩称,携程公司并不存在欺诈。携程公司所售机票系向供应商采购而来,为此支付价款911元。韩先生所购买的系套餐产品,除包括涉案机票以外,还有十万积分的优惠券。携程公司此前也并不知晓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并无欺诈的故意。此外,韩先生购买机票后也已顺利搭乘预订航班,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至于后一航段的退票手续,并非携程公司办理的,携程公司也未收取退票费。


原审法院认为,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赔偿韩先生2760元。一审判决后,携程公司不服上诉,要求改判驳回韩先生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赔偿金额计算基数有误


那么,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携程公司是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韩先生通过携程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携程公司并未在网站上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从携程公司的行为分析,合议庭有理由相信,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他们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


携程公司提出,“自己仅是仅是服务商,具体活动由供应商负责”,如何看待?合议庭认为,一方面,携程公司并未提供具体供应商的名单,以及该供应商向携程隐瞒了该机票性质以及私自退款的信息;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该供应商,也属于他们和携程的内部关系,与韩先生无涉,故携程公司亦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携程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网络平台,因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消费者通过携程平台预订机票,往往会比自己直接预订更便宜。由于机票涉及行程近远、时间早晚等因素,故可能确实存在联程机票总价格比单程机票还便宜的情况,但这并不表示携程公司就可以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退取联程机票中后段行程费用并占为己有,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亦应当由韩先生享有。


同时,联程机票中第一段行程价格仅为570元,但携程公司向韩先生收取的费用却为920元。由此可知,携程公司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合议庭认为,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韩先生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携程公司私自退取的37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有关条款,上海一中院判决携程公司赔偿韩先生1110元。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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